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十题:短付外佣工资
************

  以下为今日(三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耀忠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就本人于本年一月二十六日提出关于短付外籍家庭佣工(外佣)工资的书面质询,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政府在答覆中表示,「劳工处如发现雇主可能涉及违反《雇佣条例》的工资罪行,会邀请有关外佣提供资料及出任控方证人」,在该等个案中,政府是否一定会邀请有关的外佣提供资料及出任控方证人;若是,劳工处于过去五年共邀请了多少名外佣出任控方证人;若否,原因为何;过去五年,共有多少名有关的外佣没有被劳工处邀请出任控方证人;

(二)鉴于政府在答覆中表示,「同期,劳工处共处理了2 613宗有关外佣向雇主追讨欠薪的申索」,但按劳工处年报显示,平均每年处理有关不支付工资/扣薪的申索数以千计,上述2 613宗申索是指二○一○年单一年的数字,还是由二○○六年至二○一○年五年期间的总数;如果只是二○一○年的数字,由二○○六年至二○一○年的五年期间,劳工处共处理了多少宗有关外佣向雇主追讨短付工资的个案;如果是二○○六年至二○一○年五年期间的总数,该数字为何与劳工处的年报所显示的数字有这么大的差别;及

(三)鉴于政府在答覆中表示,「如外佣雇主被裁定违反相关劳工法例,该雇主可能会在一段时间(一般为两年)内被视为不符合聘请外佣所需的资格,有关申请不会获得批准」,然而,根据入境事务处的《从外国聘用家庭佣工指南》,雇主如被裁定犯有劳工法例中与佣工有关的罪行,将在一段时间内被视为不合资格聘用佣工,政府可否澄清,被裁定违反相关劳工法例的外佣雇主只是「可能会」被视为在一段时间内不符合聘请外佣所需的资格,还是「一定会」被视为如此?

答覆:

主席∶

  就梁耀忠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劳工处如发现外籍家庭佣工(外佣)的雇主可能涉及违反《雇佣条例》(第57章)的工资罪行,会邀请有关外佣提供进一步资料。当有表面证据显示雇主涉嫌违例,劳工处便会邀请该外佣出任控方证人。在二○○六年至二○一○年的五年期间,应劳工处邀请愿意出任有关工资罪行控方证人的外佣共有197名。涉嫌违例个案的有关外佣均会被邀请出任控方证人。

(二)我们早前的书面答覆中提及的2 613宗申索,是指在二○○六年至二○一○年的五年期间由劳工处处理有关外佣向雇主追讨欠薪的申索总宗数。至于劳工处年报所刊载有关不支付工资或扣薪的申索宗数,则是指年内由劳工处处理的所有类别的雇员追讨此类申索的宗数。

(三)如雇主被裁定违反劳工法例中与佣工有关的罪行,在一般情况下,该雇主将在一段时间内被视为不符合资格聘请外佣。



2011年3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20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