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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外籍家庭佣工逗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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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二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李凤英议员的提问的答覆:

问题:

  现时外籍家庭佣工(下称「外佣」)获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特别许可后,便可执行家务工作所附带或产生的驾驶职务。本人接获投诉,指该等特别许可被滥用,有外佣的工作以驾驶为主,家务为次,变相成为私人司机,影响本地司机的就业机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按外佣性别分类,过去三年,每年入境处接获有关外佣执行驾驶职务的特别许可的申请、批准和被拒的申请宗数,以及该等数字占该年男性或女性外佣数目的百分比分别为何;

(二) 按外佣性别分类,过去三年,获入境处续发特别许可的外佣中,获续发一次、两次、三次及三次以上的人数分别为何;及

(三) 过去三年,入境处有否采取具体行动,防止外佣从事并非家务工作所附带或产生的驾驶工作;若有,具体行动的内容和次数、检控的宗数、涉案人士被定罪的宗数及判罚为何;若没有,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根据当时的教育统筹局(简称「教统局」)宣布的政策,政府决定由二○○○年一月一日起,禁止外籍家庭佣工(简称「外佣」)担任驾驶职务。同时,政府实施一项由入境事务处(简称「入境处」)负责执行的特别安排,让有确实需要的雇主的外佣,可向政府提出申请,担任非经常性并由家务工作衍生的驾驶职务。这项特别安排,一方面能够让入境处有效地采取执法行动,防止这项安排被滥用,同时亦容许个别外佣担任非经常性及真正与其家务有关的驾驶职务。

  根据这项特别安排,雇主必须在外佣的申请书内提出充分理由及资料,证明其外佣须担任附带於五类主要家务职责的任何一类,即家庭杂务、煮食、照料家中长者、褓母及照顾小孩,及由执行该类主要家务而衍生的非经常性驾驶职务。有关外佣须住宿於雇主家中及持有有效的香港驾驶执照,而有关车辆亦须以雇主或其配偶名义登记。申请书必须同时夹附一份住宿及家务安排的附录,载明除一般家务以外,外佣所担任的非经常性驾驶职务的具体安排。雇主和外佣双方均须在有关申请书及住宿及家务安排附录上签署,表明双方同意并遵守所拟定的驾驶职务安排。申请一经入境处批准,有关住宿及家务安排附录将成为外佣雇佣合约的一部分,合约中的雇主及外佣便须据之切实执行。

  根据当时教统局的政策,禁止外佣担任驾驶职务,而同时准许外佣在获得特别许可后担任指定范围的驾驶职务,即成为入境处向外佣施加的其中一项逗留条件。故此,如外佣违反特别许可的条款或在没有特别许可的情况下担任驾驶职务,均属违反逗留条件。根据《入境条例》,一经定罪,外佣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而雇主亦可能因为协助及教唆外佣违反逗留条件而被判处相同的最高刑罚。此外,根据《入境条例》,如雇主及外佣在申请特别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一经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两年。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的回应如下:

(一) 过去三年的相关统计数字详列於附件。总体来说,获发有关特别许可的个案占整体外佣数目,维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即男性约为30%,女性约为0.1%,两性合计约为0.6%。有关数字在过去三年并没有明显变动。

(二) 入境处没有就外佣获续发担任驾驶职务的特别许可的次数,备存统计数字。大体来说,在特别许可申请获批的个案中,大约九成属外佣续约或转换雇主时提出的申请,由新申请签证者提出的申请只占约一成。

(三) 正如我刚才提到,自政策於二○○○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以来,禁止外佣担任驾驶职务,而同时准许外佣在获得特别许可后担任指定范围的驾驶职务,已成为入境处向外佣施加的一项逗留条件。如外佣违反特别许可的条款或在没有特别许可的情况下担任驾驶职务,均属违反逗留条件。

  过去三年,入境处曾就六宗外佣涉嫌违反特别许可的条款或在没有特别许可的情况下,担任驾驶职务的举报作出调查。经调查后,其中四宗案件未有发现任何确实证据,证明该外佣违反了《入境条例》。另外一宗案件经法庭审讯后,有关外佣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而余下的一宗案件则涉及逾期逗留及违反其他逗留条件,有关人士已被定罪及判监。



2011年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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