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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导盲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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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华明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香港多年来没有导盲犬在街道穿梭。据报,香港导盲犬协会(协会)已刚成立,并引进了幼犬,以训练为导盲犬后交给合适的视障人士,为他们引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政府有否评估,引进导盲犬后,需要进行哪些配套工作;若有评估,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现时,有否政府和公共机构的设施是不准许导盲犬进入的;若然,政府有否改善措施,以配合引进导盲犬;

(三)鉴於现时部分公共交通工具(例如公共小巴、电车、昂坪缆车和的士等)的附属法例,没有订明可容许视障乘客携带导盲犬乘搭该等交通工具,而只是订明由负责人员酌情决定,政府会否修改相关的附属法例,明文容许视障乘客携带导盲犬乘搭该等公共交通工具,以配合引进导盲犬;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四)鉴於据悉目前有些私营场所(例如餐厅及酒店等)明文规定不准犬只(包括导盲犬)入内,政府会否与协会合作,推动这些场所容许导盲犬进入;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五)政府会否效法日本等国家,制定导盲犬法,规定商厦、电影院、店铺和所有民间设施,均不得拒绝辅助残疾人士的导盲犬进入;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六)政府如何确保导盲犬於服役期间及退役后均可得到适当的照顾;及

(七)鉴於导盲犬对港人来说较为陌生,政府会否加强公众教育,教导市民如何与导盲犬及其主人相处?

答覆:

主席:

  政府的康复服务政策目标,是为残疾人士(包括视障人士)提供所需的支援,以加强他们独立生活的能力,从而改善他们的生活质素,协助他们融入社群。为此,政府一直积极为残疾人士发展康复服务及建立无障碍的生活环境。我们亦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新的意念,以助康复服务持续改善。就李议员的提问,我分项回答如下:

(一)、(四)及(七)引入导盲犬所须的配套工作一般包括:幼犬培育、医疗、饲养及为狗只提供训练等,这些工作均会由「香港导盲犬协会」(协会)负责。当狗只投入服务后,其日常生活所需、饲养和防疫注射等,则由接受服务的视障人士负责。

  政府欢迎协会引入导盲幼犬的计划,并已和协会建立了联系,了解他们的计划详情。政府乐意作出配合,以协助落实计划。事实上,在政府的支持下,有关的康复机构现正向一项慈善基金申请拨款,以推行「导盲犬使用者培训先导计划」。该先导计划除引入导盲犬和为有关的视障人士提供训练和跟进服务外,亦拟筹办各项公众教育活动,促进市民对视障人士使用导盲犬的认识和接纳。

  此外,政府会继续致力推广康复服务公众教育,藉以促进市民了解残疾人士的权利和需要。除了举办多项全港性大型宣传活动外,我们亦增加拨款资助非政府机构和18区区议会等,举办康复服务公众教育活动。机构可就残疾人士的措施和服务,申请拨款筹办公众教育活动,包括加强商界(如酒店业、饮食业等)对导盲犬的认识。

  此外,现时法例容许导盲犬进入食肆范围内。《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第10B条在规定任何人不得携带狗只进入食物业处所的同时,亦明确订明为完全或局部失明人士充当向导的狗只则属例外。

(二)、(三)及(五)根据《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任何人士如拒绝视障人士携同导盲犬进入容许公众人士进入的处所,或拒绝向他提供服务或设施,则可能被视为触犯《残疾歧视条例》。在该条例下,有关处所,服务及设施的涵盖范围包括酒店、银行服务设施、教育设施、娱乐设施、康乐设施、交通运输设施等。

  政府和公共机构,包括市民经常使用的公共设施(如康乐场地、文娱中心、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公众街市等)均容许视障人士携同导盲犬进入。公共租住房屋(公屋)方面,香港房屋委员会并没有限制导盲犬进入其辖下的物业,亦容许公屋视障住户在其处所内饲养领有牌照的导盲犬。学校方面,如视障学生有需要携带导盲犬进入学校,校方会作出配合。

  公共交通设施方面,现时港铁、专营巴士及山顶缆车的相关法例,均已列明陪同失明人士乘车的引路犬只是可以登上有关车辆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例如电车、渡轮、的士及公共小巴等)的相关法例则容许车长或营办商酌情决定是否让陪同失明人士乘车的引路犬只乘车或船。就以电车及渡轮而言,有关公司一直以来均容许陪同失明人士的引路犬只登车及登船,并有指引给予员工,要向有需要的乘客提供协助。至於的士及公共小巴方面,在一般情况下,陪同失明人士的引路犬只均可登车。运输署一直透过不同渠道,鼓励业界为有需要的乘客提供适当协助。运输署会继续这方面的宣传工作。由於有关安排实施已久,亦行之有效,因此我们认为没有需要修改相关法例。

(六)如上文提及,导盲犬於服役期间的生活所需均由接受服务的视障人士所负责。当导盲犬到了不适合提供服务的年龄,协会会安排导盲犬退役及安排合适的人士/家庭领养。



2011年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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