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土地审裁处庭长发出以利便强制售卖土地案件调解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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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出:

  为鼓励有关各方在强制售卖土地案件中考虑调解,土地审裁处庭长根据《土地审裁处条例》(第17章)第10(5)(a)条已发出指示,而该指示将於下星期二(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土地审裁处有职责以利便各方解决争议。在推行积极案件管理时,土地审裁处亦有责任在合适的情况下,鼓励及利便各方采用另类排解争议程序。

  司法机构已印备《强制售卖土地案件的调解:一般指引》小册子,介绍土地审裁处庭长发出的指示(LTPD:CS No.1/2011)。市民可於九龙加士居道38号土地审裁处或香港金钟道38号高等法院大楼低层一楼的调解资讯中心索取。

  小册子亦已上载至司法机构网页:mediation.judiciary.gov.hk/tc/doc/GeneralGuide_LTPD-Chi.pdf。欢迎市民浏览网页:mediation.judiciary.gov.hk,参阅有关调解更多的资料。



2011年2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4时3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