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五题:居民巴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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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一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李国宝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覆:

问题:

  传媒广泛报道,东涌一个私人屋苑於二○一○年十二月十日发生车祸,涉及两辆提供居民巴士服务的旅游巴士,车祸中一人死亡。经营居民巴士服务,须向运输署领取A06类客运营业证(A06类营业证),该营业证通常每年续期一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发出的A06类营业证数目,以及当中有多少营业证发给经营年期少於两年的公司或个人;

(二)现时向一座私人楼宇或一个私人屋苑提供服务并在A06类营业证下营运的旅游巴士的平均数目、中位数、最小的数目及最多的数目分别为何;

(三)过去三年,每年涉及在A06类营业证下营运的旅游巴士的意外宗数,以及持证营办商是否有责任向运输署汇报所发生的意外;

(四)过去三年,运输署每年接获多少宗与在A06类营业证下营运的旅游巴士有关的投诉,以及为此进行调查的个案宗数为何;有否在调查后针对领有A06类营业证的服务营办商采取任何行动,以及该等行动属何性质;

(五)运输署是否有权在接获有效的申请后拒绝签发A06类营业证;如有的话,该署可以什么理据拒发营业证;过去三年,该署每年拒绝的申请数目为何;

(六)运输署是否有权检讨或视察与A06类营业证有关的服务,包括涉及的司机及车辆;如有的话,该署过去三年每年进行多少次检讨或视察,以及视察属何性质;

(七)过去三年,每年发出多少个准许企位乘客的A06类营业证,以及发出该等营业证有否附带任何特别条件;

(八)运输署在评估应在A06类营业证抑或专营巴士服务下提供某项特定服务时,会考虑哪些因素;及

(九)运输署会否考虑检讨监管A06类营业证所提供的服务的规则,藉此更妥善规管居民巴士服务?

答覆:

主席:

  关於问题各部分,我们的答覆如下:

(一)截至二○○八、二○○九及二○一○年年底,获签发客运营业证-居民服务(A06)批注的非专营巴士总数分别为1,135、1,185及1,114辆。当中,签发予经营少於两年的公司或个人的客运营业证数目如下:
 
年份   经营少於两年的  经营少於两年的
     公司数目     个人数目

二○○八   25        3
二○○九   12        0
二○一○   9         9

(二)平均而言,服务一座私人楼宇/一个私人屋苑的非专营巴士车辆数目为三辆。而有关的中位数、最小的数目及最多的数目分别为二、一及三十四辆。

(三)目前,一辆非专营巴士可获发多於一项服务批注,以便营办商可更灵活地充分使用其车辆。因此,运输署和警方均没有在意外发生时正在营运A06服务的非专营巴士的意外统计数字。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条例)第56条,任何车辆(包括非专营巴士)的司机必须向警方报告涉及有人受伤的意外。

(四)在二○○八至二○一○年期间,运输署每年接获约二百宗关於居民巴士服务的投诉。运输署会在收到投诉后进行巡查,以查核有关营办商的服务水平,并会於发现其服务欠佳时向有关营办商发出警告。

(五)根据条例第28条,运输署署长就客运营业证的申请作出决定时,除须顾及他认为与该申请有关的其他事宜外,亦须顾及以下事宜-

(i)行政长官在有关提供公共运输服务任何政策方面的指示;

(ii)根据条例第23条对於可予登记的车辆数目的任何有效限定;

(iii)对申请人拟提供的服务的需求;

(iv)其他公共运输经营者已有提供或已作计划的服务的水平;

(v)拟提供的服务的地区及道路的交通情况;及

(vi)申请人拟提供的服务的标准。

  在二○○八、二○○九及二○一○年,遭运输署拒绝的A06服务申请分别有十四、二十六及十五宗。

(六)为确定居民巴士服务营办商的服务水平,运输署不时进行巡查。过去三年,运输署每年平均进行约九百次巡查/调查。

(七)截至二○○八、二○○九及二○一○年年底,获发A06服务批注并获准接载站立乘客的非专营巴士总数分别为129、167及151辆。所有经营A06服务的客运营业证持有人必须遵守有关客运营业证和非专营巴士车辆牌照的所有条件。

(八)专营巴士是主要的载客工具,用以接驳铁路车站,以及在主要干道提供运输服务。专营巴士服务市民大众,在公共运输系统担当主要角色。至於居民巴士服务,则在公共运输系统中担当辅助角色,用以为个别屋苑的乘客提供服务,旨在纾缓市民在繁忙时间对常规公共运输服务的需求,及在一般常规运输工具未能提供适当服务的情况下提供服务,应付乘客需求。

  以下是处理居民巴士服务新申请时所考虑的一般原则:

(i)该项居民服务应便利乘客往返就近铁路车站或公共运输交汇处,避免令繁忙市区的挤塞情况恶化;

(ii)该项居民服务不应对有关地区的常规公共运输服务带来显著负面影响;

(iii)拟办居民服务所属的地区现有或已计划的公共运输服务不足以应付需求或只能提供有限度的服务;

(iv)拟办居民服务的路线所服务的屋苑远离铁路车站、公共运输交汇处或主要专营巴士站或专线小巴站;或使用其他运输服务时须多次转车;以及

(v)该项居民服务不会行走挤塞地区或途经区内繁忙道路,并且不会造成交通挤塞。

(九)居民巴士服务的营运必须符合客运营业证条件、非专营巴士的发牌条件和居民巴士服务的营运条件,以及按照客运营业证夹附的服务详情表所指明的路线、停车地点、时间表和车辆分配经营。

  若居民巴士服务营办商被发现违反上述条件,运输署署长可根据条例第31条内的规定,透过研究程序,以暂时吊销、取消或更改相关持证人的客运营业证。

  我们认为现行的规管制度在监管居民巴士服务方面已经足够,然而运输署仍会继续监察居民巴士服务的营运,并在有需要时检讨规管安排。



2011年1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