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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投资产品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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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刘淑仪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本人了解,自二零零八年九月雷曼兄弟破产以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大幅收紧了零售投资产品的审批。有评论指出,虽然证监会应加强对投资者的保障,但不应矫枉过正以致影响本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正常市场发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二零零八年九月前,证监会平均每年收到多少份推出投资产品的申请,并按产品类别(包括但不限於单位信托、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表列分项数字,其中多少份申请获批准,以及每份申请的平均审批时间为何;

(二)是否知悉,二零零八年九月至今,证监会共收到多少份推出投资产品的申请,并按产品类别(包括但不限於单位信托、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表列分项数字,其中多少份申请获批准,以及每份申请的平均审批时间为何;

(三)有否研究,当比较第(一)项及第(二)项的数字后,发现二零零八年九月后证监会批准推出投资产品申请的比例大幅下降,及/或平均审批时间大幅增加:

(i)原因为何;

(ii)这情况/趋势会延续多久;及

(iii)这情况/趋势长此延续下去会否对本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造成负面影响;及

(四)鉴於本人收到银行前线员工投诉,指:

(i)不同投资产品的资料披露不足(例如管理费用、受托人费用及托管人费用等没有明列於销售文件及宣传资料的显眼位置等)可能对投资者造成混淆,而证监会在二零一零年五月决定采用产品资料概要以解决此类问题,是否知悉此措施是否已全面实施;若是,市场反应及成效为何;如否,证监会打算何时全面实施;及

(ii)香港金融管理局/证监会限制银行前线员工/中介人向客户提供投资产品发行商/分销商提供的一些潜在对投资者有参考价值的资料(例如债券基金过往的派息纪录及年息率),实施该项限制的原因为何,以及是否有计划检讨现行措施?

答覆:

主席:

  现就各分题,回应如下:

(一)及(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提供了由二零零七年至二零一零年,该会分别接获和批准有关认可投资产品的新申请数目,现表列於附件。

  至於由申请至认可投资产品实际所需的时间,须视乎申请的合规程度、申请人所提交文件的质素,以及申请人回覆的时间,不少也视乎海外监管机构回覆的时间,而这是连发行人本身也无法控制的。例如,在二零一零年证监会就一宗由该会认可结构下的新成份基金的认可申请,处理需时约五星期;但同年一间新的管理公司申请认可一只新的基金,涉及向海外监管机构查核资料,需时长达约十个月。以上还未计算因申请人自发修改产品特点及文件而拖长整个程序的情况,而这却是相当普遍的。故此,计算每份申请的平均审批时间未必有太大意义。

(三)尽管出现金融危机,证监会仍然继续处理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投资相连寿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认可申请。然而,在雷曼兄弟倒闭后,向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数目有明显的下降趋势。

  产品发行人会否提交新的申请或选择搁置申请,纯属发行人的商业决定。这项决定会取决於若干因素,包括当时的市场气氛及投资者的热衷程度,而这是可以理解的。举例而言,在雷曼兄弟倒闭后,市场上普遍缺乏对上述产品的需求。此外,一些产品发行人也需时因应市场的最新情况及关注事项,检讨和更新拟披露的产品资料。

  为了加强对投资者的保障,证监会在征询市场意见后,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五日出版了一本综合的产品手册,载有关於基金及投资相连寿险计划两本守则的修订版本,以及新的《非上市结构性产品守则》(《手册》)。该《手册》提高有关产品的透明度及披露要求、加强抵押品须符合的资格规定,以及修订零售基金及投资相连寿险计划的监管架构。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根据该《手册》所载的修订或新订产品守则批准的申请已有14宗。

  在业界致力遵行这些新规定的同时,证监会自二零一零年六月以来,举办了共11次工作坊和研讨会(合共650人出席),向参加者解释修订和新订的产品守则,以及提供实施守则所载规定的实务指引。此外,证监会也刊登了最新的申请表格、核对表、范本及常见问题,供业内人士使用和参考,协助他们遵行有关守则及指引。

  我们相信证监会会继续采取适当的措施,并与业界紧密合作,以协助他们遵行新的规定。

(四)(i)该《手册》规定,公开发售的基金、投资相连寿险计划,以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发行人须拟备产品资料概要。《手册》已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五日刊宪生效。所有在这个日期后提交有关上述产品的新申请,均须备有产品资料概要;这项规定亦会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过渡期届满后,延伸至所有向公众推广的现有基金、投资相连寿险计划,以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由於产品资料概要尚未全面实施,在现阶段评论其成效,实属言之过早。

  证监会一直就实施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与业界保持紧密对话,同时全面展开有关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教导投资者如何细阅该概要。在业界的参与下,证监会制备了产品资料概要范本,为公开发售的常见投资产品提供参考资料/指引。最近,证监会也为业界安排了简介会,就如何拟备该概要提供指引。这些简介会获得热烈回应,业内人士、业界团体的代表,以及他们的法律顾问均踊跃出席(出席总人数逾240人次)。

(ii)证监会和香港金融管理局表示,他们均没有就中介人可向客户提供何种资料施加任何具体限制。事实上,证监会所发出有关「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的常见问题中,已订明投资顾问应协助每名客户作出有根据的投资决定,方法包括向每名客户提供所推介投资产品的发行章程或发售通函,以及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其他文件。



2011年1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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