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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一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涂谨申议员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第78(1)条提出的决议案的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
由於这个议案与运输及房屋局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的工作有关,我今天将同时代表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就议案作出发言。如有需要,运输及房屋局局长亦会就议案作出补充。
政府一直密切注视有关八达通事件的发展,亦清楚明白公众对事件的关注。行政长官在事件发展的初期已对八达通将其客户的个人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作市场推广用途一事表示十分关注,并要求彻查事件,同时强调不能再发生同类情况。政府已就八达通事件,采取相关的跟进工作。
政府的跟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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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达通控股有限公司(八达通公司)为香港铁路有限公司(港铁公司)的无控制权附属公司。港铁公司董事局内有三名政府代表,分别为运输及房屋局局长、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和运输署署长。八达通公司每一至两年会向港铁公司董事局汇报该公司的财务及商业概况。透过这些汇报,港铁公司董事局知悉八达通有运用客户个人资料作市场推广用途。八达通公司管理层并曾向港铁公司董事局保证在个人资料私隐的问题上,有关做法是合法的。但八达通公司并没有向港铁公司董事局汇报这些个人资料会因此而转移到第三方。事实上,港铁公司董事局并不参与八达通公司具体营运及个别商业决定。
作为港铁公司董事局成员,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和我早在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已去信港铁公司主席,对八达通事件表示极大关注,并要求作为八达通公司主要股东的港铁公司,确保八达通公司适当地、迅速地采取跟进行动,以回应公众对该公司处理个人资料事件的关注。
此外,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和金融管理专员已分别按《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及《银行业条例》就事件进行调查及跟进工作,并发表相关的调查报告。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的跟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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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监察及监管社会各界遵守私隐条例规定的法定机构,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积极跟进有关事件。前私隐专员在事件发展的初期,主动提出与八达通公司行政总裁会晤。公署在七月二十二日根据《私隐条例》,向八达通公司展开正式调查,以确定「八达通日日赏」计划收集及披露客户的个人资料作直销用途,是否有违有关条例的规定。
前私隐专员在二○一○年七月三十日发表中期报告,公布初步的调查结果及建议。现任的私隐专员在二○一○年十月十八日就事件发表最终调查报告,指出八达通公司违反《私隐条例》的三项保障资料原则。私隐专员也在报告内向八达通提出多项建议。
金融管理局的跟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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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次八达通事件而言,金管局在事件发展的初期,已要求八达通卡公司与私隐专员公署充分合作,并在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宣布,金融管理专员已按照《银行业条例》向八达通卡公司发出通知,规定八达通卡公司向金融管理专员呈交由该公司委任并获金融管理专员批准的外聘审计师拟备的报告。金管局亦分别於十月十八日及十一月二十九日公开独立审计师就有关事件向金融管理专员呈交的中期报告及最终报告。
八达通控股有限公司的回应和跟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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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政府、公署和金管局等的要求,八达通公司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八达通公司董事会特别委员会亦已在二○一○年十月十九日公布他们的检讨结果。八达通公司董事会已表示全盘接纳私隐专员、金融管理专员及由其委任的特别委员会所提出的全部建议,并承诺会落实一系列的措施以作跟进。
改善个人资料私隐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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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涂谨申议员在议案内提出有关改善相关法例和监管机制的建议,以加强对个人资料私隐的保障,可见议员非常关心个人资料私隐的保障和相关的问题。
事实上,政府亦非常重视个人资料私隐的保障。因此,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在私隐专员的协助下,就《私隐条例》进行了全面的检讨,并於二○○九年谘询公众。该局并已於二○一○年十月十八日发表了「检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公众谘询报告」(谘询报告),提出加强对个人资料私隐保障的建议。就建议的进一步公众讨论刚於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结,政府正仔细研究收到的意见。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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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在二○一○年十月二十日的会议上,已就个人资料私隐的保障和相关的事宜(包括八达通事件)进行动议辩论。立法会内务委员会亦分别在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和十一月二十六日的会议上,讨论有关委任专责委员会调查商业机构转移客户个人资料的建议,当中包括跟进八达通事件。议员普遍认为没有需要就此委任独立调查委员会。
主席,由於所有就八达通事件的独立调查工作已全部完成,八达通公司亦已接纳有关建议及承诺落实跟进工作,因此我们认为没有需要再就有关事件委任专责委员会。然而,我们乐意继续听取议员的意见。待议员就议案发表意见后,我将会作总结回应。
完
2011年1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