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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交通意外伤亡援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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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健仪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政府的新闻公报,警方於去年十一月拘捕48名涉嫌骗取「交通意外伤亡援助金」(援助金)的人士;该等涉案人士声称在交通意外中受到不同程度的扭伤,取得病假证明书(病假纸)后,向社会福利署(社署)提交虚假资料,以骗取援助金,涉及的公帑达200多万港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根据《交通意外伤亡者(援助基金)条例》(第229章)(《条例》),向道路交通意外受害人或死者的受养人发放的援助金总金额为何;当中有多少宗个案的受助人涉嫌骗取援助金而被检控,涉及的金额为何,其中有多少宗个案的涉案人士被定罪,以及他们的判罚为何;

(二)为使援助金能帮助真正有需要的人士,当局有何措施杜绝一些不法之徒骗取援助金;特别针对那些取得病假纸后向社署提交虚假资料的不诚实行为,当局会否联合医院管理局、社署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成立专责小组检讨现时发放援助金的制度,包括如何加强审核病假纸及申请人向社署申报的资料等;

(三)鉴於有市民指出,根据《条例》而设立的「交通意外伤亡援助计划」所给予的经济援助,无须考虑受惠人的经济状况及不论意外的过失,可能会让一些不法之徒乘机骗取援助金,当局会否考虑检讨援助计划的申请资格;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当局会否考虑加重诈骗或串谋诈骗援助金罪行的罚则,以增加阻吓作用,并加强宣传以呼吁蒥民切勿因一时贪念以身试法;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交通意外伤亡援助计划(计划)旨在向道路交通意外受害人或死者遗属迅速提供经济援助。此计划无须考虑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或有关交通意外是因谁人的过失而造成。交通意外伤亡援助金(援助金)按受害人的伤亡情况支付;至於财物损失,则不在援助范围内。如有申请人骗取援助金,即属干犯刑事罪行,申请人除丧失领取援助金的资格外,并可能根据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窃罪条例》第16A条被起诉。任何触犯欺诈罪的人士,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狱十四年。

  就刘健仪议员的问题的四个部分,我的回应如下:

(一)过去五年,根据《交通意外伤亡者(援助基金)条例》(第229章),因道路交通意外受伤及死亡而发放的各类援助金金额载於附件。

  在二○○五/○六至二○○九/一○五年期间,社会福利署(社署)共转介了123宗涉嫌欺诈个案予警方调查及跟进,其中77宗仍在调查当中。期间共有五宗涉嫌骗取援助金而被检控的个案,涉及金额为138,016元,全部五名涉案人士均被判罪名成立及入狱两个月至六个月不等。

  二○一○年年底警方曾就涉嫌於过去两年骗取援助金的个案(包括社署转介的涉嫌欺诈个案)进行拘捕行动,共有102人被拘捕或正被通缉,警方现时仍在进行有关调查及跟进工作。

(二)及(三)交通意外伤亡援助计划乃一项社会福利措施,目的是向因道路交通意外受伤人士或死者遗属提供迅速的经济援助。

  为了防止公帑被滥用及出现欺诈行为,申领援助金须符合下列资格:

(i)有关意外事件须已向警方报案,并由警方界定该宗意外为道路交通意外;及

(ii)受害人须因该宗意外死亡或受伤;而伤者更须获注册医生证明其伤势须留院治疗不少於三天,或由注册西医/注册中医发出不少於三天的病假证明。

  社署职员会审慎检视及考虑每宗申请,才向合资格的申请人发放援助金。

  社署有一套既定机制,核实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及文件,以确保援助金能帮助真正有需要的人士。社署亦与警务处、医院管理局(医管局)及徖生署保持紧密联系和合作,对可疑的交通意外、病假证明书及医疗报告作出仔细的审核,并会按情况将申请人提交的医疗证明书/报告转交医管局/徖生署重新评估,以及将涉嫌欺诈的个案转交警方调查及跟进。

  此外,交通意外伤亡援助谘询委员会(委员会)会定期举行会议讨论计划的运作情况,并会按需要就有关计划的事务(包括计划的申请指引)向社署署长提供意见。

(四)社署在处理每宗申请时,都会向申请人清楚说明骗取援助金属刑事罪行,除可导致丧失领取援助金的资格外,并可根据《盗窃罪条例》第16A条被起诉,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狱十四年。计划的申请表格及宣传单张上亦已印有上述法例及警告字句,清楚说明骗取援助金属刑事罪行。

  此外,为方便市民举报涉嫌欺诈的个案,社署亦印备举报欺诈援助金的邮柬。这些邮柬可在派发计划申请表格的政府办事处索取,亦已上载至社署网页;市民亦可致电社署交通意外伤亡援助组提供资料(电话:2832 4603/2834 7472)。如接获举报并发现任何人士提供失实资料以图骗取援助金,社署会将有关个案转交警方调查及跟进。如有涉及违法行为,警方会提出检控。



2011年1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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