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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回应叶伟明议员就《2010年雇佣条例(修订附表9)公告》动议决议案的第二次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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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一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席上,回应叶伟明议员就《2010年雇佣条例(修订附表9)公告》动议决议案的第二次发言全文:

主席:

  我首先多谢刚才11位议员的发言。法定最低工资是以时薪为计算基础。核实雇主是否符合法定最低工资的方法,是以雇员在工资期的总工时乘以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比对雇员在该工资期内实际须获支付的工资。因此,雇主必须把总工时包括在《雇佣条例》规定的工资及雇佣纪录内。不过,鉴於一些相关人士及法案委员会委员较早前就雇主用於记录总工时的行政成本表达高度关注,政府其后修订《最低工资条例草案》,建议在不影响,我强调是不影响雇员享有法定最低工资保障的前提下,如须就某工资期支付予雇员的工资不低於一个指明的金额,便可豁免雇主记录有关雇员的总工时。由此可见,这项安排是在保障雇员权益的同时,尽量减轻雇主的行政负担,达到平衡之道。我很欣赏汤家骅议员今日一语道破,整个最低工资是个平衡工程。

  我想强调,政府在厘定11,500元为每月金额上限时是有数据支持和充分理由的。根据政府统计处的「2009年收入及工时按年统计调查」,在二○○九年第二季,全港2,776,600名雇员的每月工资中位数是11,500元。考虑到首个最低工资水平每小时28元相当於每小时工资中位数58·5元的48%,而每月工资中位数11,500元涵盖雇员总数的50%,我们认为以11,500元作为豁免备存总工时纪录的水平,应可在《最低工资条例》的执法需要和减省雇主行政成本两者之间取得合理、恰当的平衡。

  如果按照叶议员的议案,将金额上限由11,500元大幅提升至20,000元,以雇员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26天为基础,根据「2009年收入及工时按年统计调查」,月薪20,000元的款额将涵盖本港雇员总数的75%,因此雇主须为雇员备存总工时纪录的个案将会大幅增加。这绝对有违政府当日应相关人士及法案委员会委员建议修订《最低工资条例草案》,以引入这项豁免备存总工时纪录安排的原意。事实上,以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每小时28元计算,每月总工作时数为714·3小时,才会达到20,000元的金额上限。以每月工作26天作计算,每个工作天的工作时数要高达27·5小时,这可说是脱离现实,不可能发生的。

  我必须指出,每月金额上限本身并不影响雇员获付不少於法定最低工资的权利。即使雇员获付的工资高於11,500元的金额上限,虽然雇主无须备存这些雇员的总工时纪录,他们仍须支付有关雇员不少於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薪酬。我相信,一个合理的每月金额上限能有效减轻雇主不必要的行政成本,特别是中小企,对法定最低工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也有重要的作用。政府认为,以11,500元为指明的金额上限已经有非常高的保险性,刚才谢伟俊分析得很清楚,中间的缓冲区有三成多,是相当稳健的,也是恰当的决定。政府日后在调整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时,亦会按实际需要检讨该金额上限。

  最后,我想回应王国兴议员,希望我澄清一再重申的承诺,他的理解是对的。我的承诺是在二○一二年二月有最新数据时,数据反映出二○一一年实施最低工资后的第二季,看到对市场的实际影响。没有数据就不可以以数据为依归,所以一有数据,我们便会启动检讨机制。这个承诺是很清楚的。

  主席,我谨此陈辞,希望各位议员否决叶伟明议员的议案。



2011年1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2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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