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因欠薪被判缓刑监禁
*************

  英发集团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一月五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监禁两个月,缓刑十八个月。法庭亦命令他清付欠薪予有关员工。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有关裁决向公司董事或负责人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根据《雇佣条例》发放工资。他说:「这是本年首名雇主及公司董事或负责人因拖欠工资而被判监禁刑罚的个案,反映法庭越来越重视欠薪个案,雇主切勿以身试法。」

  该公司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一名雇员,涉及款额约二十五万六千元。该公司没有在法定时限内支付工资的罪行是在该名董事的同意、纵容或归因於他的疏忽下犯有的。

  《雇佣条例》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五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或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此外,根据该条例第六十四B条,凡法团违反支付工资的规定,且经证明该罪行是在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的同意或纵容下犯有的,或可归因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本身的疏忽,则该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即犯了相同罪行。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劳工处不会容忍蓄意欠薪行为,并会竭尽所能将违例雇主及董事或负责人绳之於法。

  如雇员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的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2011年1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