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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两名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成员因为在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第43E(1)条,今日(一月三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12,000元。
两名被告陈家庆及邱镇荣分别被罚款6,000元。
案情透露,两名被告陈家庆及邱镇荣分别於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及三月十九日,以永久性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调查后,发现两名被告曾作出虚假声明,声称之前从没有以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为理由而提取累算权益。两名被告承认控罪,各罚款6,000元。
另外,积金局亦成功代一百零七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七名雇主追讨约118,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两名与讼人邹健文经营万达工程公司及Bishwakarma Sujit Kumar经营Lachhimi Engineering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分别支付17,502.66元及1,286.26元。有关款项为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五名与讼人娉婷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亚洲激成(香港)有限公司、Aroma Restaurant Limited、骏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GPLS Limited则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分别支付47,064.5元、46,056.07元、6,142.5元、479.75元及390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159元、109元、196元、225元、80元、76元及86元。
完
2011年1月3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