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因僭建被判囚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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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业主由於没有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章)发出的命令清拆其处所上的僭建物,於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即时入狱一个月。

  屋宇署人员於二○○七年到九龙云汉街一栋楼宇地下的一个单位视察时,发现该单位内搭建了一个阁仔,有关工程事先并无获得建筑事务监督(屋宇署)批准图则,违反了《建筑物条例》第14(1)条,屋宇署遂於二○○七年四月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条向该物业拥有人发出清拆命令。

  由於命令限期过后,业主仍未清拆有关僭建物,屋宇署遂向有关业主提出检控。该名业主於二○○九年一月因未有遵从清拆命令,又无合理辩解,被法庭判处有罪,罚款港币46,800元。该名业主其后仍没有将违例搭建的阁仔清拆,屋宇署於是在二○一○年四月再次提出捡控;该名业主於二○一○年十一月被法庭定罪并判处即时入狱一个月。

  屋宇署发言人强调:「违例建筑工程会影响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在自己的物业进行建筑工程之前,最好先谘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该署发言人补充说:「为本身的利益想,业主如果要清拆其物业的旧有的僭建物,亦应聘请注册承建商进行清拆工程。」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命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可处罚款港币200,000元及入狱一年。有关未有遵从清拆违例建筑工程命令而被定罪的个案数目如下:

  年份                         定罪个案数目
 二○○五              1,862
 二○○六              1,997
 二○○七              2,180
 二○○八              2,163
 二○○九              2,207
 二○一○(一月至十月)       1,192



2010年12月2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0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