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於二○一一年一月一日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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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发言人今日(十二月二十四日)说:「《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第575章)及《二○○四年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修订) 条例》(《修订条例》)将於二○一一年一月一月全面实施。」

  发言人说:「保安局於二○○二年及二○○四年分别制定《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及《修订条例》。全面实施是项《条例》及《修订条例》将有助香港履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373号决议,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所提出的特别建议,以及有关公约下打击恐怖分子融资及恐怖主义行为的国际义务。」

  发言人续说:「将於二○一一年一月一日实施的条文,主要涵盖就指明某人为恐怖分子或与恐怖分子有联系者、指明某财产为恐怖分子财产、冻结或充公恐怖分子财产、检取和扣留恐怖分子财产、为调查与恐怖分子有关的罪行而须向法庭要求作出命令或手令等的规定。」

  「此外,有关条文亦确保受影响人士可向法庭申请要求撤销或更改有关命令,甚至要求法庭作出赔偿命令。政府当局会就全面实施是项条例及《修订条例》,与金融及其他相关业界保持沟通。」

  保安局於二○○二年及二○○四开始实施是项条例及《修订条例》的部分条文。条例的其他条文,即尚未实施的条文,只能在有关的「高等法院规则」及「实务守则」制定后,才可予以实施。立法会已先后於二○○九年十二月及二○一○年七月通过有关的「高等法院规则」及「实务守则」。故此,保安局已於二○一○年十月十五日在宪报刊登两则公告,指定二○一一年一月一日为上述尚未实施的条文的生效日期。

  条例条文载於二○○二年第27号条例(www.legco.gov.hk/yr01-02/chinese/ord/ord027-02-c.pdf)。《修订条例》条文则载於二○○四年第21号条例(www.legco.gov.hk/yr03-04/chinese/ord/ord021-04-c.pdf)。



2010年12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