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发指引释法团购第三者风险保险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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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传媒查询有关业主立案法团(法团)投购第三者风险保险时遇到的问题,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今日(十二月十三日)回应如下∶

  民政事务总署最近获悉一些业主及法团投购第三者风险保险时,就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提出疑问。为确保业主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得以保障,署方日前已要求香港保险业联会(联会)成立专责小组,加速处理有关法团就投购第三者风险保险时遇到的疑难,并向其会员发出指引,清楚列明为客户提供新保单或续保服务时所须恪守的作业原则。

  发言人说:「本署得悉联会已经发出通告,要求会员在处理投购第三者风险保险的个案时,在不涉及额外风险的情况下,应提供不涉及额外保费以及符合法例规定的方案,供消费者选择。」

  举例而言,若法团要求在保单受保人一项加上法团名称、或要求更改现有保单以符合法例规定的最低承保额(即1,000万元)及范围(即第三者身体受伤及/或死亡),会员应以个案是否涉及额外风险厘定保单的保险费;至於其他行政费用,则应以收回成本为依归。

  民政事务总署知悉联会会就以上优化作业原则向会员公司、保险代理及两家保险经纪协会沟通,以加快落实有关建议,并已成立专责小组处理相关事宜。法团或业主如有疑问,可浏览联会网页www.hkfi.org.hk或致电联会热线2861 9329查询,其他一般查询可致电2520 1868。

  立法会在二○○七年通过修订《建筑物管理条例》及《建筑物管理(第三者风险保险)规例》,就强制规定法团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订定条文。新法例旨在减低一旦意外发生,业主须面对巨额赔偿的风险,同时为公众提供更好的保障。

  新法例规定,第三者风险保险保单承保的范围,须包括法团就大厦公用部分及法团财产而就第三者身体受伤及/或死亡而招致的法律责任。保单对每宗事故的最低承保额为1,000万元。有关法例条文将在二○一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2010年12月13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9时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