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会发表《14岁以下男童无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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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今日(十二月十三日)发表《14岁以下男童无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报告书,建议废除该项推定。

  法改会秘书施道嘉解释,即使有明确的证据显示14岁以下的男童在生理上具有性交的能力,并且曾有性交的行为,现行14岁以下男童并无性交能力的推定也不能被推翻。结果不论情况如何,一名年龄在14岁以下的男童虽曾与不同意的受害人性交,但却不能被裁定干犯强奸罪。

  这项普通法推定源远流长,但多个司法管辖区已废除或从未应用过这项推定,包括英格兰与威尔斯、新西兰,以及多个澳大利亚司法管辖区。

  报告书指出,不论这项推定过往的理据为何,今天实难明白这项规则还有什么存在用途。事实证明,14岁以下男童可能具有性交能力,但香港的法律却拒绝承认这事实,这样的处理显然违反常理。这项推定的应用脱离现实,并意味控罪有时未能反映被告人行为所应有的刑事罪责。

  今年九月在香港发生的一宗案件,突显出这项推定所引起的问题。案中一名13岁被捕男童被指控在柴湾的东区尤德夫人那打素医院内与一名5岁女童性交。由於有这项推定,他不能被控以强奸,而只能被控以猥亵侵犯。

  一旦废除这项推定,另一项「无犯罪能力」的可推翻推定将会继续适用於年龄由10至14岁的男童。「无犯罪能力」的推定,意味控方须在无合理疑点下证明有关男童在犯罪时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严重错误,而非纯属顽皮或恶作剧。

  公众人士如欲索取报告书,可与法改会秘书处联络,地址为香港湾仔告士打道39号夏黷大厦20楼。报告书亦已上载法改会的网站供查阅,网址是:www.hkreform.gov.hk。



2010年12月13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4时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