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就郑家富议员对《2010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第11及12条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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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邱诚武今日(十二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郑家富议员对《2010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第11及12条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为保持酒后驾驶法例完整有效,我们建议将受酒类或药物影响下驾驶;拒进行呼气测试;及拒提供呼气、血液或尿液样本作分析的罪行的罚则与酒后驾驶第三级看齐。

  郑议员建议较短的停牌期予被裁定上述罪行的司机及予被裁定第三级酒后驾驶的司机是不一致,两者罚则的差距是不合适。

  基于上述的原因,我不赞成接纳郑家富议员提出的建议。我恳请议员否决这项修正案。多谢主席。



2010年1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3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