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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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十二月一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雇员的强积金供款约161,000元。

  与讼人置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拖欠其三十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而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161,021.53元。有关款项为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积金局今日亦成功代十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四名雇主追讨约55,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四名与讼人,分别为郑可明、Cheung Ka Kui Francis经营SAC Design & Model Making、林艺珈前经营倩夙护肤中心及Benpat International Limited,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分别支付34,836.66元、12,951.25元、6,913.72元及473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每宗案件的费用为930元,另外四宗审裁处案件的费用分别为200元、99元、109元及66元。



2010年12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