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十题:分间楼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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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一日)立法会会议上叶刘淑仪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覆:

问题:

  发展局曾经就俗称浻房的分间楼宇单位改建工程向本会发展事务委员会辖下的楼宇安全及相关事宜小组委员会提供讨论文件,表示现正就楼宇的安全政策包括针对浻房的执法政策进行全面检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在上述检讨完成之前,个别业主若希望为其住宅单位进行浻房工程,是否可以向屋宇署作个别申请;若然,过去3年收到多少宗申请,当中获批准与不获批准的申请各有多少;及

(二)现时屋宇署收到浻房工程申请时,是以什么准则去衡量是否批准申请?

答覆:

主席:

  一般而言,「分间楼宇单位」(俗称「浻房」)是指将一个住用单位分间成两个或以上的独立单位,以供出售或出租用途,而通常每个独立单位均设有独立的厕所,有些更设有独立的备餐间/厨房。将一个单位分间成多个独立单位的工程,通常涉及拆卸原先的非结构性间隔墙、建造新的非结构性间隔墙、装置新的厕所、为新设的厕所改动或加设内部供水管及排水渠系统、加高地台以埋置新设/改道的供水管及排水渠等。

  就问题的两个部分,现答覆如下:

(一)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41(3)及41(3A)条,某些不涉及建筑物的结构的建筑工程及排水工程,无须事先向建筑事务监督申请和经其批准后才可在现有建筑物进行。例如,在楼宇内建造非结构性间隔墙,便属此类豁免审批工程;不过,有关加建的间隔墙仍须符合建筑物规例所订定的建筑标准,包括不得令楼宇负荷过重及影响走火通道。

  根据《建筑物条例》的规定,如改动或加建项目所涉及的工程不属於上述的豁免审批工程,业主须委聘认可人士向屋宇署递交申请,并须在获得建筑事务监督的批准及同意后,才可展开有关的工程。在二○一○年一二月三十一日小型工程监管制度全面实施后,业主可根据简化的规定,聘用认可人士及/或注册承建商进行属小型工程类别的工程,而无须事先获建筑事务监督批准。

  屋宇署未有为分间楼宇单位的工程个案作分类统计。不过,由二○○七年十一月一日至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该署共收到约5,200宗关於楼宇改动及加建图则的申请,这些申请包括各类现有楼宇的改动及加建工程(包括分间单位工程),当中获批准和不获批准的申请分别约为4,500宗及540宗,其余约160宗申请正在处理中。

(二) 所有建筑工程,包括分间单位所涉及的工程,不论是否属於豁免审批工程,均须符合《建筑物条例》及其附属规例所订定的建筑标准,当中包括建筑物结构、消防安全、逃生途径、通风、照明及排水系统方面的标准。如拟议的工程按条例规定须事先获得建筑事务监督的批准和同意,业主所委聘的认可人士所递交的图则须证明有关工程的设计和建造是符合上述的建筑标准,方可获得批准。在进行小型工程时,有关建筑专业人士及/或注册承建商亦须确保工程符合《建筑物条例》及其附属规例的要求。

  即将实施的小型工程监管制度,已把一项分间楼宇单位常见的工程,即楼宇单位内部进行的排水工程,指定为小型工程。按行政长官二○一○至一一年度施政报告中公布的加强楼宇安全措施(亦即问题中提及的楼宇安全的全面检讨的成果),我们打算把小型工程监管制度的规管范围扩大,以涵盖其他常见的分间楼宇单位工程,例如将实心非结构性间隔墙装设工程及地台加厚工程纳入小型工程监管制度的规管。届时业主必须雇用建筑专业人士及/或注册承建商进行工程。这样,工程的安全水平及质量将会得到提升。



2010年12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4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