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非法劳工行动拘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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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於昨日(十一月二十五日)在全港各区展开一项代号名为「曙光行动」的打击非法劳工行动,共拘捕六名非法劳工及四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人士。

  行动中,入境处特遣队人员共搜查了十二个目标地点,包括中式酒楼、餐厅、街市、公众垃圾收集站及装修中的住宅单位等。被捕的非法劳工为三男三女,年龄由二十八至五十二岁。此外,当中一名女子及一名男子涉嫌曾使用及管有怀疑伪造的香港身份证。同时,三名男子及一名女子因涉嫌聘用非法劳工而被捕,年龄介乎四十三至五十五岁。

  所有非法劳工现正被羁留调查。

  此外,在十一月二十三日的另一项反非法劳工行动中被捕的两名越南籍非法劳工,两人被发现在尖沙咀一中式酒楼从事清洁工作,经详细调查后,她们各被控一项非法在香港逗留、一项使用伪造身份证及一项管有伪造身份证的控罪。她们於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并裁定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入狱二十二个月。

  入境处发言人称:「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伪造身份证乃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十万元及监禁十年。」

  发言人呼吁雇主切勿聘用非法劳工,并强调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亦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同时,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话,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五万元及监禁一年。为了遏止雇用非法劳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颁布判刑指引,指出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属严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2010年11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