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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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十一月二十四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三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雇员的强积金供款约254,000元。

  三名与讼人真辉国际有限公司、达成制衣(香港)有限公司及3333有限公司经营第一栈海鲜火锅酒家,因分别拖欠其四名、19名及23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而被判须向积金局分别支付120,548.18元、83,772.19元及50,094.41元。有关款项为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积金局今日亦成功代九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六名雇主追讨约73,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Inner-Pipe Construction (Hong Kong) Limited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2,802.46元。有关款项为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两名与讼人,分别为弘升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千式餐厅小厨及Larch Navigat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分别支付36,877.38元及33,862.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每宗案件的费用为930元,另外三宗审裁处案件的费用分别为124元、215元及176元。



2010年1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