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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高龄津贴受惠人的离港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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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国健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答覆:

问题:

  过去数年,社会各界一直关注高龄津贴的离港限制。而行政长官於二○一○年十月十三日发表的施政报告中公布,将申领公共福利金计划下的高龄津贴的受助人的离港限制由每年须居港不少於90日放宽至不少於60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可有统计,现时每年由本港移居内地的长者当中,平均有多少名符合申领高龄津贴的规定,以及当中有多少长者有申领高龄津贴;

(二)鉴於当局表示,由於现行政策正面对司法覆核,当局会待情况明朗后,才考虑会否取消高龄津贴的离港限制,当局可有计划於司法覆核案件结束后多久才公布会否取消离港限制;及

(三)过去3年,社会福利署(下称「社署」)可曾收到有居於内地港人在回港申领高龄津贴时没有地方居住的求助个案,以及未来一年,社署将如何协助遇到该等困难的长者?
 
答覆:

主席:

  公共福利金计划由高龄津贴及伤残津贴组成,是一项无须供款和大致上无须经济审查的社会保障计划,经费全部来自政府一般收入,因此现行政策规定受惠人必须视香港为居住地,并符合离港宽限的规定。该宽限现时为每个付款年度240天。

  社会上有不少意见认为应放宽领取高龄津贴的离港宽限。为回应这些诉求,并考虑到根据推算,香港人口未来的流动性会更大,当局经仔细检讨后建议将离港宽限大幅增至305天,而享有宽限的最短居港期,则相应由90天减至60天。将最短居港期设於60天,是考虑到政府统计处在编制居港人口数字时采用的「流动居民」定义。新安排亦适用於伤残津贴受惠人。

  我们已於本月初向福利事务委员会简介建议;如在下月得到财务委员会批准,新安排预计可以自明年二月起实施。

  现分项回答黄国健议员提问如下:

(一)当局并无备存每年由香港移居内地的长者数字,但根据政府统计处在二○○七年进行的调查,约88 000名当时年满65岁的香港居民居住或长期逗留在内地,即是在统计时点之前的六个月内,在内地居住最少一个月。

  在上述88 000名居民中,分别有26 000及62 000名长者达到领取普通高龄津贴及高额高龄津贴的年龄,当中 40 000人已是高龄津贴受惠人,18 000人则为综合社会保障援助受助人,包括3 000名参加了综援长者广东及福建省养老计划的受助人。

  由於政府统计处在调查中并无搜集受访者的资产水平资料,我们亦没有受访者当时和现在每年留港日数的资料,因此,我们无法估计余下的30 000人中有多少符合申请高龄津贴资格。

(二)正如黄国健议员指出,由於社会保障计划下的离港限制政策正面对司法覆核的挑战,我们需要待情况明朗化后才考虑未来的政策路向。由於存在不少变数,现阶段我们只能承诺会尽快完成有关的工作。

  尽管如此,我们已展开可行性研究,详细探讨向选择回内地养老的长者提供生活津贴的利弊,及涉及的法律、财政及技术事宜。

(三)社会福利署并无备存居於内地港人回港申请高龄津贴期间,由於没有居所而求助的个案数字。事实上,高龄津贴申请人在紧接申请日期前须已连续居港最少一年才符合申请资格,因此申请人在本港应有固定居所。

  一般来说,如香港居民因天灾、经济困难、家庭突变等原因没有地方居住而急需政府支援,社会福利署会考虑求助人的实际情况(包括求助人能否与家人同住、有否合适的照顾者、其支援网络及可动用的资源等),向他们提供适切的协助,例如向他们提供短期经济援助以应付租金及搬迁开支、安排他们入住市区单身人士宿舍及临时宿舍等。



2010年1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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