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洗黑钱被判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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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六十岁男子於今日(十一月十八日)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被裁定七项涉及洗黑钱的罪名成立,被判入狱七年半。

  商业罪案调查科人员调查发现,一名注册汇款代理人涉嫌於二○○三年至二○○八年期间,在未有认清客户身份及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以个人注册汇款代理人名义,透过其名下的银行户口,为客户处理大量大额款项,涉及合共二十八亿元。该名男子每月收取三千至一万元作为报酬。

  警方其后根据香港法例第四百五十五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落案控告该名六十岁男子七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得益的财产」(俗称洗黑钱),今日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狱。

  此宗案件是首宗由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裁定涉及注册汇款代理人洗黑钱罪名成立的案件。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任何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项财产,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犯罪得益,一旦被判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入狱十四年。

  警方呼吁,任何人在协助他人转帐款项时应提高警觉,避免触犯「洗黑钱」罪行,亦切勿参与「洗黑钱」活动。

警察公共关系科新闻公布第十六号



2010年11月1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1时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