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八题:香港浸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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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文光议员的提问和教育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接获香港浸会大学(浸大)教职员及工会代表的投诉,他们质疑校方及校董会在招聘及解雇高层人员(包括於二○○六年任命副校长及於本年年初解雇一名助理教务长等)、使用公帑,以及向由浸大与北京师范大学合作成立的联合国际书院(联合国际书院)毕业生颁授以浸大为名的学位时出现不恰当的情况。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浸大有否既定程序,在遴选高层人员时,必须通过由校董会成立的遴选委员会审批,最后再经由校董会批准才作出任命;鉴於有报道指出,浸大於二○○六年绕过遴选委员会通过任命副校长,该做法是否符合既定程序,以及为何在已成立遴选委员会的情况下,仍不经由该委员会处理该任命;校方如何确保任命高层人员的程序是公平公正;

(二)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资助院校可否以公帑聘任在本地或其他地区专上院校的受薪教职员兼任其全职、兼职或任何形式的职位;若否,教资会如何处理作出该等聘任安排的教资会资助院校;若可,聘任的准则为何,以及过去五年,有哪些教资会资助院校曾作出该等安排、涉及的教职员人数、薪酬开支及原因为何;

(三)联合国际学院由开办至今,有否使用教资会的资助(包括浸大所提供的贷款);若有,包括涉及的金额、贷款项目,以及还款安排等的详情为何;

(四)鉴於有报道指出,联合国际学院任命前浸大校长担任学院校长,哪个单位或人士厘订该学院校长的薪酬,薪酬涉及的教资会资助金额为何;

(五)鉴於根据《香港浸会大学条例》(第1126章)第23条,浸大获授权自行颁授的学位须按条例所订的规程,包括设立教务议会,以及经教务议会审批的各项规程,以规管有关的课程及教务等事宜,现时联合国际书院在颁授浸大的学位前,有否依循浸大的相关法定程序;若有,按法例下教务议会的工作范畴和职能列出相关程序的内容;若否,在该学院没拥有法定的自行评审课程资格,以及评审程序与浸大不一致的情况下,为何其毕业生可获颁与浸大同等的学位;教资会又是否容许与在港具自行评审资格的大学有连系的院校,可以不按法定程序颁授本地学位;

(六)浸大现时有否独立的监察机制,以确保校方在处理被解雇的教职员的申诉及上诉个案时不会出现角色冲突,以及处理程序是公平公正;及

(七)过去五年,每年有多少间教资会资助院校因解雇员工而以公帑向该等员工作出金钱赔偿,并按院校名称列出分项数字和涉及的金额?

回覆

主席:

  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资助的八所院校,均是法定的自主机构。在符合香港相关法例的前提下,教资会资助院校无论在课程设计、教职员的甄选及招聘和学生的取录,以及内部财政分配和管理方面,都享有相当的院校自主权。在享有自主权的同时,院校均须遵守教资会的《程序便览》,包括院校必须将教资会的资源用於教资会可资助活动的范围内、教资会资助活动和院校自资活动的帐目必须分开处理,而院校须接受外聘核数师审核及审计署署长审核等。各院校校长每年亦须向教资会呈交一份「责任证明书」,以确认透过教资会拨付的公帑均已按照教资会的规则和指引使用。

  在教职员的甄选及招聘方面,除非院校的法例明文规定,否则院校的校董会有权根据院校的运作需要,决定合适的招聘程序。此外,各院校亦按本身的政策、做法、价值和文化各自制定处理申诉的机制。就此,教资会探讨了位於不同国家的十所院校所采用的申诉机制,并已经与教资会资助院校及立法会教育事务委员会分享了这些研究结果及申诉机制「最佳做法」指引。院校表示会不时检讨现有的申诉程序,并会考虑教资会的建议。

  就议员的提问,我们的回覆如下:

(一)香港浸会大学(浸大)向我们表示,大学按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制订了一套关於招聘高层管理人员的政策及程序。聘用校长与副校长必须经大学校董会审批。在二○○六年,大学校董会经过公开及严谨的遴选过程,通过聘任由遴选委员会(经校董会委任)推荐的候选者填补两个短期内出现的副校长空缺。聘用过程合乎大学的程序和政策。

(二)八所教资会资助院校会聘任海外院校的学者在其进修休假期间/在外借的情况下,到访大学作访问学者进行学术交流或研究合作。访问学者在教资会资助院校就任期间,须依聘约履行其职务。访问学者与其本身所属院校有关薪酬的安排,与教资会资助院校是否聘任有关访问学者无关,故教资会资助院校没有备存有关薪酬安排的资料。

(三)浸大确认自联合国际学院开办至今,未有使用教资会的资助,但浸大为学院提供一笔为数约港币一亿五千万元的资金,作为联合国际学院校园建设及部分开办费之用,该笔资金经浸大校董会批核,由浸大自行筹集的资金(非教资会款项)拨出。

(四)联合国际学院校长的薪酬是由联合国际学院的校董会审批,当中并不涉及教资会的拨款。

(五)根据浸大提供的资料,浸大设有一套完整的教学素质保证机制,该套机制亦适用於监察联合国际学院的课程。该学院的课程评审程序和浸大所采用的程序相符。学院开办的所有新课程,都须经由大学邀请海内外专家学者组成的评审小组审议课程建议书,并由大学的教学素质委员会讨论审核后,提交大学的教务议会批准通过。至於涉及联合国际学院现有课程的重大修改,如课程名称、学分要求、毕业条件等,都须经由上述教学素质委员会审核后交教务议会批准,始能生效,该教学素质保证机制亦应用於其他课程修订,及每学期末进行的教学评估程序。

  浸大向我们表示,所有与毕业及收生有关的事宜,包括荣誉级别等,都须由联合国际学院递交浸大教务议会批核通过。为确保学院的教学素质保证机制与浸大的规定相符,大学定期(每十八个月)到学院进行实地全方位的检视。审核团的报告及联合国际学院就报告建议作出的回应须一并经由大学的教学素质委员会提交教务议会审阅通过。总而言之,浸大对联合国际学院学位课程的审核及教学素质保证机制有全面及严谨的监管。

  八所教资会资助院校均拥有自行评审资格,它们所提供的学士学位及以上课程的质素(不论是否受教资会资助以及提供课程的地点),均须接受教资会辖下质素保证局的质素核证。对香港境外提供的课程进行核证的目的,是要检视学生的学习质素是否与在香港提供的相同或相类课程一样。就浸大而言,质素核证涵盖联合国际学院的活动。
 
(六)浸大在考虑解雇实任的教学或行政人员时,会由校董会辖下人事管理委员会成立一独立的终止聘用委员会审批。该委员会由人事管理委员会一位校外成员作主席,成员中亦包括至少另外一位人事管理委员会的校外成员。任何涉及委员会就解雇事宜的上诉会呈交校董会处理。同样大学在考虑解雇合约制的教学及行政人员时,亦会成立一个独立委员会审批,该委员会由副校长作主席,并由至少四位独立的高级教学及/或行政人员担任委员。当事人如不满意被解雇的决定,可向校长上诉。校长会考虑是否有「程序出错」,或当事人是否有提供「新的证据」,再作出合宜的决定处理该项上诉。

(七) 根据八所教资会资助院校提供的资料,所有院校在过去五年支付终止合约的员工的金额均按照雇佣合约及法例规定,当中不涉及任何额外赔偿。



2010年11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