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十题∶打击违例驾驶机制及聘请司机
*******************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十一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刘健仪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运输业界人士指出,运输业车主在聘请司机时无法从驾驶执照上印载的资料知悉应征者有否因违反交通规例在两年内被记满十五分或以上而遭取消驾驶资格;加上司机入职后,除在特别情况下,雇主不会无缘无故要求检查司机的驾驶执照;而司机被记满十五分后,如不出庭应讯,便不会被没收驾驶执照,并可继续驾驶,直至驾驶执照到期为止。运输业车主无从查核该等资料,然而,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42(3)及(4)条,任何人允许并无持有有效的有关车辆所属种类的驾驶执照的人驾驶汽车,即属犯罪,运输业车主因而恐怕会无辜招惹官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政府去年修订《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条例》(第375章)后,截至本月,共有多少名司机被记满十五分或以上但没有出庭应讯,当中有多少人是营业车辆的司机;

(二)针对被记满十五分或以上的司机仍可在路上驾驶的问题,当局有何打击方案,以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及

(三)鉴於现时车主无法从驾驶执照上印载的资料知悉司机的驾驶纪录(包括有否违例驾驶或已否差不多被记满十五分等资料),当局会否考虑由运输署向车主提供查阅司机执照纪录的渠道,又或提供黑名单供车主查阅,以保障他们不会无辜招惹官非;如会,计划为何,以及何时落实;如不会,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2009年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修订)条例》(第375章)(下称「修订条例」)於二○○九年五月二十九日生效。修订条例针对部分驾驶人士试图以避收传票而绕过违例驾驶记分制度的情况推出多项措施,包括就违例驾驶记分传票的送达方式设立「当作已送达」机制,及授权运输署署长拒绝向没有因应传票出庭应讯的人士发出或重新发出驾驶执照或将驾驶执照续期等。

  我现就分项问题回覆如下:

(一)根据运输署记录,自修订条例於二○○九年五月二十九日生效起,截至本年十月底,根据违例驾驶记分制度向被记满十五分的驾驶人士发出传票的个案共有五千五百九十九宗。有四千九百四十七宗个案(约百分之八十八)则在第一或第二次聆讯时已获处理,而涉事司机亦被取消驾驶资格。余下的个案,有六百零一宗的涉事司机因未有如期出庭而遭法庭发出逮捕令,而另有五十一宗个案正在排期聆讯。在已发出逮捕令的个案,当中有四百六十七宗个案(约百分之七十八)的逮捕令已获成功执行,有关的涉事司机最终亦被停牌;余下一百三十四宗个案的逮捕令仍然生效,涉事司机共一百二十七人,当中领有商用车辆类别驾驶执照的共六十人。上述数字显示,自修订条例生效后,绝大部分根据违例驾驶记分制度发出的传票均获顺利处理。

(二)修订条例引入了「当作已送达」机制。在此机制下,如有驾驶者因违例驾驶而被记十五分或以上,法庭会先以平邮邮递方式把传票寄到其於运输署登记的地址;如有关驾驶者缺席有关取消其驾驶资格的聆讯,法庭会再以挂号邮递方式寄出传票,而即使传票因无法派递而被退回,该传票亦「当作已送达」论。如驾驶者仍不出庭应讯,法庭会发出逮捕令。运输署署长亦会拒绝向该驾驶者发出、重新发出或续发驾驶执照。

  正如本回覆第一部分的数据显示,在修订条例生效后,绝大部分根据违例驾驶记分制度发出的传票,已通过法庭聆讯及警方执行逮捕令获得顺利处理,有关的涉事司机亦被取消驾驶资格。另外,由修订条例生效至今,运输署署长合共拒绝了七十四名已被发出逮捕令的违例驾驶人士要求发出、重新发出或续发驾驶执照的申请,其中六十四人已被法庭下令取消驾驶资格。我们认为修订条例引入的措施已有效改善驾驶人士於被记满十五分或以上后仍在路上驾驶的情况。我们会继续密切留意有关的情况。

(三)律政司会按照载於「检控政策及常规」内的既定原则,就每宗案件独立地作出检控决定。我们理解如个案的证据不足或有关检控不合符公众利益,有关当局未必会提出检控。

  目前,驾驶人士可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75(5)条,向警方申请「过往定罪事项证明书」(下称「证明书」),以取得以下资料∶

(1) 过去十年内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的定罪记录;
(2) 过去三年内根据《定额罚款(刑事诉讼)条例》(第240章)的缴款记录;
(3) 过去五年内根据《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条例》(第375章)第3(2)条的违例驾驶记分记录;及
(4) 过去十年内根据《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条例》(第375章)第8条被取消持有驾驶资格的记录。

  驾驶人士可在递交申请时,同时授权他人代为领取证明书。

  雇主或车主可考虑在聘请司机时,要求司机出示有关证明,而在聘任司机后,亦可不时要求受雇司机提交其记分记录。

  就当局会否提供其他渠道供车主查阅其司机驾驶执照的记录,或提供「黑名单」供雇主或车主参考,鉴於有关记录涉及个人资料,受《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的保障,我们必须谨慎处理。我们认为现时的安排可以平衡各方面的需要,但会继续留意有关情况,并研究有没有更好的方法去满足各方面的要求。



2010年11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6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