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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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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十一月十二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雇员的强积金供款约76,000元。

  该名雇主为何细经营嘉聪建筑公司。上述雇主因拖欠其二十八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76,940.42元。有关款项为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积金局今日亦成功代两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一名雇主追讨约4,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峻升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4,642.3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的费用为930元,审裁处案件的费用为96元。



2010年11月1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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