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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就「鼓励就业交通津贴计划」议案的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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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十一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鼓励就业交通津贴计划」议案的开场发言:

主席∶

  我感谢潘佩妤议员提出今晚的「鼓励就业交通津贴计划」动议辩论,亦多谢刘健仪议员、叶国谦议员、李凤英议员和黄成智议员提出修正案。

  我想首先回顾政府推出交通津贴计划的背景。为落实前扶贫委员会的建议,政府于二○○七年,当时以试验的形式推出「交通费支援计划」,为居于四个指定偏远地区,即元朗、屯门、北区和离岛区,而又有需要的求职人士和低收入雇员,提供有时限的交通津贴,鼓励他们「走出去」求职和跨区就业。一年后,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的改善措施,包括将合资格人士的每月收入上限提高至6,500元,并容许在偏远地区原区就业的合资格人士申领津贴,这是回应王国兴议员当时的鼓吹和倡议,我是回应他的诉求,而领取津贴的期限亦由六个月延长至十二个月。

  「交通费支援计划」自二○○七年推行,至今已三年多,成功申请人数超过四万人,涉及的财政承担额超过三亿元。

  社会上一直有很多意见要求政府把「交通费支援计划」扩展至全港各区。我们亦非常关注交通费为低收入人士带来压力,所以在本年度的财政预算案中,财政司司长当时明确表示,政府会研究如何减轻低收入雇员的交通费负担,并承诺会在研究完毕后在资源上作出配合。

  经过详细研究后,行政长官于十月的《施政报告》中宣布推出「鼓励就业交通津贴计划」,资助全港合资格低收入在职人士往返工作地点的交通费用,以减轻他们的负担,最重要的是鼓励他们持续就业。在新计划下,每名合资格人士每月将可获600元的交通津贴。如受惠人符合资格,可以一直领取津贴,没有申领期限,现时的计划是12个月,将来是完全没有期限。「鼓励就业交通津贴计划」将会取代现时的「交通费支援计划」,并在实施三年后全面检讨。

  我们现正积极制定新计划的具体方案和执行细节,承诺在下月向本会人力事务委员会详细交代。我乐意听取各位议员对计划的意见,并于稍后再作较详尽的回应。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0年11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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