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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道路工程的照明、标志及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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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十一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张学明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现时有关政府部门在高速公路维修路面时,在工程车上竖立的改道指示牌的高度,只适宜远距离车辆的驾驶者观看,近距离的驾驶者则难以察觉有关的改道指示,故此易生乱象及对驾驶者和路面工程人员构成危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在高速公路曾发生多少宗交通意外、有关的伤亡数字,以及当中有多少宗涉及正在维修的路段;及

(二)会否检讨该等改道指示牌的高度,以及考虑加设高度适合近距离驾驶者观看的指示牌?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两个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一)二○○七年至二○○九年间在快速公路发生的交通意外按年分别为1,027宗、934宗及908宗,而有关意外的伤亡的数字分别为1,724人、1,453人及1,475人。另外,根据路政署的纪录,於该三年间,涉及快速公路维修工地附近工程车的交通意外分别为19宗、28宗及20宗;至於有关意外的伤亡数字,该署则没有有关纪录。

(二)当道路工程进行时,负责工程的人员有责任确保工程有适当的照明、标志及防护,令有关工程可能对道路使用者带来的不便和潜在危险减至最低。就快速公路而言,由於车辆的车速较快,为工程障碍物提供清楚的预先警告至为重要,故此在该处进行的道路工程更需要小心策划。

  根据《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G章),路政署就有关道路工程的照明、标志及防护措施,制订了一套《道路工程的照明、标志及防护工作守则》(守则)。道路工程负责人须按照守则的要求设置及竖立所订明的灯具、交通标志及道路标记。守则是路政署根据国际标准(如美国、欧洲等)以及本地过往经验所制定的。按不同道路时速及道路工程封闭要求,守则就各款装置的要求(如大小、颜色、物料、需予使用的情况,以及放置的数量、距离、高度等)订明细节,以确保相关的道路使用者可以从预计的距离,清晰看到适当的指示,以达致预期的防护效用。   

  一般而言,在已封闭的行车线内进行道路工作时,工程人员须因应道路的种类、特点,以及车速等,在安全距离设置适当的预先警告标志、道路危险警告灯及适当高度的交通圆筒等,以便向靠近的车辆作出充足警告。以快速公路为例,工程人员须分别於施工地区600米、400米及200米前放置预先警告标志。有关标志的中央离地面的高度最少为0.9米,并须以反光物料制造。施工地区亦须以交通圆筒围封,并配置道路危险警告灯,高度为1.2米,让驶近的驾驶者均能清晰看见。

  至於在快速公路进行如清理沟渠、维修路灯或清扫/洒水等流动作业时,工程人员须在施工前周详计划和尽量在危险性低及构成较少不便的时间进行。工程车须由配备指示灯号和缓撞装置的护航车同行;而护航车除了须在车上竖设闪烁箭咀指示灯号外,在车尾1.5米高度内亦须髹上鲜明的警告标记,让驾驶人士无论远近都能清楚察觉前方工程车,避免意外发生。

  根据路政署的观察,守则的上述要求运作大致良好,能达到预期的防护效用。但路政署会继续留意道路工程的安全的情况,在有需要时对守则作出检讨。



2010年11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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