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高级人员及四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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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1名高级人员及4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今日(十一月九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共罚款142,000元。

  Ernest Maude Continental Investments Limited的高级人员Michael John Fawdry,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四月至十二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1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9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27,000元。

  Ernest Maude Continental Investments Limited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四月至十二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1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9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27,000元。

  Cotton On Hong Kong Limited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一月、二月及五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1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3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4,000元,合共罚款12,000元。

  苏怸希经营三教育中心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43E(1)条,作出虚假及误导性的陈述。控罪指被告向受托人虚报一名雇员的受雇日期。被告承认该项控罪,罚款6,000元。

  苏怸希经营三教育中心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2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2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6,000元,合共罚款12,000元。

  苏怸希经营三教育中心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二月至六月及二○○九年九月至二○一○年三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2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13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39,000元。

  潘佩贤经营怡昌行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1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该项控罪,罚款3,000元。

  潘佩贤经营怡昌行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九月至二○一○年四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1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8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2,000元,合共罚款16,000元。

  另外,积金局亦成功代60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6名雇主追讨约$76,000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6名与讼人,分别为马达餐厅有限公司、冯汉达前经营滋味坊、领先香港集团有限公司、伟强海产贸易有限公司Chiara Thomas Limited及黄永强经营友联工程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分别支付27,313.81元、24,235.26元、14,112元、6,876.18元、3,675元及69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费用分别为80元、130元、109元、89元、76元及99元。



2010年11月9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