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雇员提供虚假资料提取强积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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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强积金计划成员因为在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第43E(1)条,今日(十一月八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罚款14,000元。

  案情透露,被告李俊豪以永久性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并於二○○九年九月九日及二○一○年一月四日,向受托人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分别声称他之前从没有以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为理由而提取累算权益,及讹称已永久性离开香港,而实际上他并没有永久离开香港。被告承认两项控罪,首项控罪罚款6,000元,而另一项控罪罚款8,000元,合共罚款14,000元。

  另外,一名合伙人及三名雇主因违反《强积金条例》,今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126,000元。

  新世代学士教室(青怡)的合伙人莫诗华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一名雇员的两段受雇期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两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6,000元,合共罚款12,000元。

  新世代学士教室(青怡)的合伙人莫诗华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三月至二○一○年二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一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十二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36,000元。

  明德(中港)货运有限公司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罚款6,000元。

  明德(中港)货运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七月至十一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五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5,000元,合共罚款25,000元。裁判官亦下令被告须於十四天内支付6,164.14元,有关款项为被告拖欠该雇员的强积金供款及附加费。

  国际商务(香港)旅行社有限公司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罚款6,000元。

  国际商务(香港)旅行社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八月至二○一○年二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七项控罪,首五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其余两项控罪各罚款4,000元,合共罚款23,000元。

  郑栋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罚款6,000元。

  郑栋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十二月至二○一○年三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四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12,000元。

  另外,积金局亦成功代两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一名雇主追讨约12,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留国立及林卓锐前经营卓立(中港)运输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12,915.34元。有关款项为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159元。



2010年11月8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0时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