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非法劳工行动拘二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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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联同警务处及劳工处昨日(十一月四日)於香港岛及西九龙展开一项代号名为「冠军行动」的反非法劳工联合行动,共拘捕了十九人。

  联合行动於昨日清晨四时至下午六时三十分进行,执法人员共拘捕了十五名非法劳工及四名雇主。行动中,执法人员在香港岛共访查了一百零四个分别位於铜锣湾、北角及西区的目标地点,同时在西九龙共访查了四十九个分别位於旺角、尖沙咀、红戛、深水桋及长沙湾的目标地点。联合行动共检查了三百五十六名人士的身份证明文件。被捕的十五名非法劳工为五男十女,年龄介乎二十一至五十六岁。

  同时,被捕的四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人士为两男两女,年龄介乎二十二至四十三岁。

  此外,在昨日的另一项反非法劳工行动中,入境处特遣队在一个位於荔枝角区的零售店铺中拘捕了一名女性非法劳工及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男子,他们年龄分别为三十三及五十二岁。该名女子更涉嫌曾使用及管有怀疑伪造的香港身份证。

  入境处发言人称:「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伪造身份证乃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十万元及监禁十年。」

  发言人呼吁雇主切勿聘用非法劳工,并强调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亦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同时,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话,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五万元及监禁一年。为了遏止雇用非法劳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颁布判刑指引,指出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属严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2010年11月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