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就美丽宝上市证券交易呈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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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就美丽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美丽宝)上市证券在二○○八年二月十八日至二十二日期间的交易完成研讯程序,并向财政司司长呈交报告书。

  审裁处由伦明高法官担任主席及周陈文婉和黄芮菁为成员,该处裁定刘燕艳曾从事内幕交易,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第270(1)(c)条的规定。

  刘燕艳在张必佳於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开始购买美丽宝的股份之前,向他披露百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将提出现金全面收购建议,以高於最后成交市价的价格收购美丽宝的股份,而刘燕艳身为与美丽宝有关连的人士,在明知消息属该条例中内幕交易的有关消息,以及张必佳会利用该消息进行美丽宝的股份交易的情况下,仍向张必佳作出有关披露。

  审裁处同时裁定,张必佳曾从事内幕交易,违反该条例第270(1)(e)条的规定。张必佳明知自己掌握刘燕艳所提供关於美丽宝的有关消息,也知道刘燕艳与美丽宝有关连并因该项关连而掌握该消息,但仍在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和二十二日进行美丽宝的股份交易。

  审裁处裁定上述人士因市场失当行为而获取的利润为74,473.55元,并对两人作出以下命令:

刘燕艳:

(i) 根据该条例第257(1)(e)条,须就政府的讼费及开支向政府缴付1,021,493.16元;

(ii) 根据该条例第257(1)(f)条,须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讼费及开支向该会缴付137,184.93元;以及

(iii) 根据该条例第257(1)(g)条,建议香港律师会对刘燕艳采取纪律行动。

张必佳:

(i) 根据该条例第257(1)(d)条,须向政府缴付他因市场失当行为而获取的利润74,473.55元;

(ii) 根据该条例第257(1)(e)条,须就政府的讼费及开支向政府缴付534,783.60元;

(iii) 根据该条例第257(1)(f)条,须就证监会的讼费及开支向该会缴付107,401.13元;

(iv) 根据该条例第257(1)(g)条,建议证监会对张必佳采取纪律行动;以及

(v) 根据该条例第259条,须就74,473.55元这笔款项向政府缴付自二○○八年三月四日起计算的复利息,利率按不时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49条适用於判定债项的利率计算,结算期为一年。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就美丽宝进行的研讯程序涉及两名「指明人士」,并有四名证人提供口头证供。聆讯日数共十二天。

  附件载有审裁处的研讯报告撮要(只备有英文本),以供参考。




2010年11月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