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草案》条例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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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今日(十月二十九日)刊宪。该条例草案旨在改善香港适用於金融机构的打击洗钱制度,使该制度可进一步与现行的国际标准接轨。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分别在二○○九年七月及十二月就改善香港适用於金融业的打击洗钱监管的建议进行了两轮公众谘询。有关详细立法建议的第二轮谘询在二○一○年二月完结。在谘询期内,我们共收到45份意见书。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亦在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出席了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举行的公听会,共有12个业界团体及机构的代表出席公听会,表达他们对详细立法建议的意见。

  政府发言人说∶「拟议法例是为了进一步与现行打击洗钱的国际标准接轨,并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收到的意见反映建议获得普遍支持。我们十分感谢回应者就立法建议的运作和技术事宜提出不少具建设性的建议。」

  「在拟备条例草案时,我们已因应谘询期间收到的意见,修订了部分建议。我们相信现时的建议不会影响任何合法的商业交易,亦不会窒碍金融市场的发展。」

  条例草案的主要建议包括∶

  - 根据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所制订的现行国际标准,将客户尽职审查(即让金融机构可确立每名客户身分的措施)及备存纪录的规定纳入法例;

  - 指定的金融机构须受新法例下的法定规定管限。指定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统称为认可机构)、证券业内的持牌法团、获授权保险人、获委任保险代理人、获授权保险经纪、金钱服务经营者及邮政署署长;

  - 赋权金融管理专员、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保险业监督及香港海关,分别为负责各指定金融机构的有关当局,以监督业界遵从法定规定;

  - 就违反法定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规定订定监管及刑事罚则;
 
  - 设立由香港海关负责管理的金钱服务经营者发牌制度;及

  - 设立独立的覆核审裁处,以覆核各有关当局所作出有关施加监管罚则及就金钱服务经营者发牌事宜的决定。

  拟议的法定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规定大致反映载於由金融管理专员、证监会及保险业监督发出的行政指引中的现行规定。

  第二轮谘询中收到的主要意见和政府回应的摘要载於谘询总结。谘询总结已上载至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网页www.fstb.gov.hk/fsb/aml/chi/latest/amlbill_conclusion.pdf。

  对早前提出的建议作出的主要改变,包括撤销所有先前帐户一律须进行客户尽职审查的规定,以及免除金融机构高级人员的个人民事法律责任。政府亦澄清了关於人寿保险单受益人的客户尽职审查规定。

  条例草案将於二○一○年十一月十日提交立法会。条例草案如获通过,政府的目标是在二○一二年四月一日实施有关的规定。在新法例通过后,有关当局会发出有关遵从法定规定的草拟指引,以谘询业界。

  发言人补充说∶「我们期望条例草案可早日通过,以让各有关当局及金融机构有更多时间就新法例在目标的生效日期实施前,作出所需的预备工作。」

  特别组织是制订打击洗钱国际标准的组织,而香港是特别组织的成员。特别组织在二○○七至○八年度对香港进行评核,虽然特别组织确认香港打击洗钱制度的优点,但也指出该制度中一些应予处理的主要不足之处,包括尚未把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规定纳入法例和订出相关罚则,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及执行权力有限、以及没有制订适用於金钱服务经营者(即汇款代理人和货币兑换商)的打击洗钱监管制度。



2010年10月2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