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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政务司司长唐英年今日(十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何秀兰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经由家事法庭处理的家庭暴力案件,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3年,每年经由家事法庭处理的虐偶案件数目,并按受虐人性别列出分项数字;
(二) 过去3年,每年经由家事法庭处理涉及未成年子女的虐偶个案当中,发出不同的管养令数目,并按受虐人及施虐者的性别以下列表格列出分项数字;
年份 2007 2008 2009
受虐人/施虐者性别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受虐人获得子女管养权的
个案数目
施虐者获得管养权的个案数目
双方获得共同管养权的个案数目
没有任何一方获得子女管养权的
个案数目
(三) 是否知悉在涉及子女管养权的虐偶案件中,法庭发出共同管养权命令的原则或依据为何,以及法庭会否因受虐者性别而有不同的考虑因素;
(四) 在第(二)项涉及受虐人获得子女管养权的案件中,每年家事法庭赋予施虐者子女探视权的个案数目,并按施虐者性别列出分项数字;
(五) 第(四)项的子女探视权命令的不同探视安排的资料(按下表列出);
年份 2007 2008 2009
施虐者性别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施虐者需要在社工安排下
进行探访的个案数目
施虐者获安排探访的个案数目:
(i)每星期多於一次
(ii)一星期探访一次
(iii)两星期探访一次
(iv)一个月探访一次
(v)一个月探访少於一次
(vi)其他探访安排
(六) 过去3年,每年家事法庭就涉及虐偶案件而发出赡养令的资料(按下表列出);及
年份 2007 2008 2009
受虐人性别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受虐人申请赡养费
的个案数目
受虐人申请1元赡养费
的个案数目
(七) 第(六)项的个案当中,每年涉及拖欠赡养费的个案宗数、为追讨欠款而完成/正展开的法律程序及其他相关统计数字分别为何(按下表列出)?
年份 2007 2008 2009
赡养费受款人性别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赡养费受款人被拖欠赡养费
的个案数目
涉及进行判决传票聆讯
的个案数目
申请扣押赡养费支付人入息令
的个案数目
发出扣押入息令的数目
其他「强制执行」法律程序
的个案数目
答覆:
主席:
政府当局已就上述问题谘询司法机构,并收到下述资料及回应:
(一) 《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第189章)(前称《家庭暴力条例》)并无就何谓「虐偶」界定定义, 而「家庭暴力」亦无明确定义。然而,该条例订明,如申请人或某指明未成年人曾受申请人的配偶或前配偶、申请人的亲属、或申请人所属的同居关系的另一方骚扰,可向家事法庭提出申请,要求根据该条例第3、3A或3B条发出强制令。过去三年,根据上述条文提出申请的案件数目如下:
年份 2007 2008 2009
申请人性别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申请发出强制令的案件数目 1 15 4 18 2 26
合计 16 22 28
在上述案件中,获批予强制令的案件数目如下:
年份 2007 2008 2009
申请人性别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获批予强制令的案件数目 1 13 3 15 2 24
合计 14 18 26
从上述资料可见,并非所有强制令申请均获法庭批予;而即使强制令获批予,亦不可因此而直接推断有关命令是否与虐偶或家庭暴力有关。
(二) 就第(二)、(四)至(七)项问题而言,司法机构并无备存有关资料,原因是司法机构在一般情下不会储存关乎司法程序结果的统计数字。不过,由於今次涉及的案件宗数较少,司法机构通过翻查相关的案件档案,以人手整理有关数字,并将其载列於下表。
上文第(一)项所述而又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案件当中,发出不同的管养令数目如下:
年份 2007 2008 2009
「申请人」*/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答辩人」*性别
「申请人」获得独有 0 11 4 9 1 16
管养权的个案数目
「答辩人」获得独有 0 0 0 0 0 0
管养权的个案数目
双方获得共同管养权 1 3 2
的个案数目
没有任何一方获得 0 0 0
管养权的个案数目
*「申请人」及「答辩人」是指第(一)项中强制令申请的当事人。
(三) 法庭决定在某个案中作出「共同管养权」命令是否恰当时,会考虑《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3章)第 3 条所列明的一般原则,并以未成年人的福利为首要考虑事项。在考虑此事项时,法庭须对未成年人的意愿(如在顾及他的年龄及理解力,以及有关个案的情况后,考虑其意愿属切实可行),及任何关键性资料(包括社会福利署署长的任何报告)给予适当考虑。此外,正如第13章第3条所订明,法庭无须从任何其他观点来考虑父亲的申索是否较母亲的申索为优先,反之亦然。
(四) 上文第(二)项涉及「申请人」获得子女管养权的案件中,「答辩人」获得子女探视权的个案数目如下:
年份 2007 2008 2009
「答辩人」性别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答辩人」获得子女探视权 11 0 9 4 16 1
的个案数目
(五) 上文第(四)项的个案中,「答辩人」在社工安排下进行探访的个案数目如下:
年份 2007 2008 2009
「答辩人」性别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答辩人」在社工安排下 2 0 3 3 6 0
进行探访的个案数目
司法机构并无备存关於其他探视安排的资料。
(六) 上文第(一)项的案件当中,关於发出赡养令的资料如下:
年份 2007 2008 2009
「申请人」性别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申请人」申请赡养费 0 5 1 4 0 8
的个案数目
「申请人」申请1元赡养费 0 8 0 5 0 7
的个案数目
(七) 上文第(六)项的个案当中,每年涉及拖欠赡养费的个案宗数、为追讨欠款而完成正展开的法律程序及其他相关统计数字如下:
年份 2007 2008 2009
赡养费受款人性别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赡养费受款人被拖欠赡养费 2 0 0 0 1 0
的个案数目
涉及进行判决传票聆讯 1 0 0 0 1 0
的个案数目
申请扣押入息令的数目 0 0 0 0 0 0
发出扣押入息令的数目 0 0 0 0 0 0
涉及其他强制执行法律程序 1 0 0 0 0 0
的个案数目
完
2010年10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2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