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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今日(十月二十二日)出席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就二○一○至一一年度律政司政策措施的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各位委员:
多谢委员会给我这个机会,向各位委员介绍律政司来年的政策措施。
去年在介绍律政司的政策措施时,我曾预期律政司工作在质及量方面会更加复杂及繁重,而这个趋势会继续下去。这确实是我们去年的经验。我们向政府各决策局及部门提供法律意见的次数,以及进行诉讼及检控的案件数目,均持续增加。部分法律意见及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当复杂,而且触及新的法律范畴。在草拟法例方面,除持续进行的草拟工作外,我们还透过改善法例资料的设计编排及提高法例的清晰度,致力让各界可以更方便快捷地查阅法例,同时,我们亦已展开有关设立新的香港法例电子资料库的工作。过去一年部门各科的工作都非常繁忙,我预期来年的情况也不遑多让。
就我们来年的工作详情,已经在相关的委员会文件中阐述。我会先向各委员介绍将於来年展开的两项新措施。
首先,我们会依据《粤港合作框架协议》,致力加强与广东省的法律合作。过去数年,我们按照《内地与香港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7份补充协议,协助法律专业更容易进入内地的服务市场。来年,我们会集中抓紧《框架协议》所带来的契机,这份协议的整体目标,是通过加强粤港政府机关及两地法律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作,以促进贸易投资,而这必然会带来法律服务和支援方面的需求。我们会致力强化与广东省对口机关在法律事务上的现行沟通机制、为香港律师争取新的机会,让他们更容易进入广东省的法律服务市场,以及便利两地办理文书公证的事宜。
另一项新措施是提交条例草案,以设立香港法例电子资料库,并订明以电子和印文本形式发布的经编订法例同具法律效力。《法例发布条例草案》刚於(十月二十日)提交立法会审议。我们期望与立法会议员紧密合作,确保条例草案获通过成为法例。
现在我会扼要介绍我们在来年持续推行的一些措施。
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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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其中一项持续推行的措施,是推动本港发展为区域性的法律服务和解决争议中心。法案委员会在审议《仲裁条例草案》方面取得良好进展。我们希望该条例草案能够早日获得通过,为香港订立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为基础的新仲裁制度,吸引更多人选择在香港进行仲裁。
在我们巩固香港作为区内仲裁枢纽的地位之际,调解服务正在香港植根。由我担任主席的调解工作小组於今年二月发表多项建议,以谘询公众。这些建议涵盖规管和评审资格、公众教育和立法等多个重要范畴。对於公众的积极回应,我们感到十分鼓舞。为协助律政司落实该些建议,我们将会设立一个调解专责小组。专责小组会研究及建议如何落实在谘询期间获得支持的建议,以及就谘询期间引起争论或分歧的建议,进行审议和讨论。与此同时,专责小组亦会协助落实经修订或不经修订的建议。在专责小组的协助下,预计来年我们会:
- 在顾及调解的整体发展下,制定拟议调解法例的细节;
- 与持分者合作,跟进调解员资格评审制度的发展;
- 与相关各方合作,寻求在不同界别推行调解试验计划的机会;及
- 与调解服务提供者、专业团体、社区组织及其他持分者合作,展开工作小组建议的各项公众教育及宣传活动。
我感谢委员会支持在律政司开设一个首长级职位,以协助落实这项重要而有意义的措施。我们打算於二○一一年年中向委员会详细汇报工作进展。
提高效率及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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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协助我们应付工作量方面带来的挑战,我们必须提升专业水平和改进办事方式。对於政府律师职系的同事所肩负的重要职责,我们亦需要适当地予以肯定。刑事检控科在本年初制定并实施一项措施,以加强该科在提供法律指引方面的能力。这个名为FAST的制度改善了该科在提供法律指引方面的回应时间,并令该科的人力资源得到更妥善的运用。来年我们会继续争取机会提高工作效率。
虽然我们会继续加强政府律师职系各级人员的培训课程,但无可否认,我们的工作性质多年来不断转变。无论就工作范围或工作复杂程度而言,他们的职务和职责都有所增加。随要求提供法律意见的个案数目不断增加,而且有关法律意见往往须在紧迫的时间内提供,个别律师的负担非常沉重。正如我较早时解释,他们须处理的事宜,范围日趋广阔,而且以往未曾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时有出现。基於这些发展,现时律政司高级政府律师处理的部分职能,就复杂程度和多样性而言,已经超越他们专业等级一向处理的层次,这些职能其实已跟法律部门中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1点的首长级人员的职能不相伯仲。我们已在司内进行检讨,并认为有充分理据支持在律政司开设一个级别为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1点的助理首席政府律师职级,以及开设多个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1点的职位,并同时删除相同数目的高级政府律师职位,以作抵销。我们会在十一月的委员会会议就有关建议征询委员的意见,希望各位委员予以支持。
满足市民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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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控服务是律政司与市民有直接接触的一个工作范畴。过去数年,市民对司法工作日益关注。目前,我们是根据《罪行受害者约章》保障罪行受害者的权益。该约章订明罪行受害者从刑事审判制度的执法机关及其他团体所能得到的服务标准。罪行受害者如对所受对待、所得资料或当局的决定,例如不提出检控的决定,或不就一项无罪裁决提出上诉或不提出覆核刑罚的决定,有不满而有投诉,可向律政司提出。刑事检控科现正检讨该科处理投诉的政策,以提高处理公众投诉的透明度。我们预期,日后所有投诉的登记工作将由刑事检控专员办公室集中处理,而每宗投诉将由一名独立律师调查。此外,负责处理投诉的组别还会收集和分析公众及/或受害者作出的回应和提议,并会向刑事检控专员提出适当的建议,以期改进刑事司法工作。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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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其他持续推行的措施已经在相关的委员会文件中阐述。我和同事很乐意回答各位委员提出的问题。
完
2010年10月2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