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发表检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公众谘询报告(附图/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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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月十八日)发表检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公众谘询报告,并邀请公众进一步讨论加强《私隐条例》对个人资料私隐保障的立法建议。

  《私隐条例》於一九九五年制订。因应过去十多年科技及其他方面的发展,该条例需要修订,以对个人资料私隐提供足够的保障。政府在检讨《私隐条例》后,就检讨提出的建议,於二○○九年八月至十一月期间谘询公众。

  接获的意见显示,政府的大部分建议均获公众的普遍支持;而部份建议则较为复杂,公众的意见分歧。此外,社会关注最近一些企业转移顾客资料予他人作直接促销之用,而未有明确及具体通知顾客转移资料的目的及接收资料人的身分。政府详细考虑过这些关注,并在谘询报告中提出一些新建议,以在这方面加强对个人资料私隐的保障。

  政府发言人表示:「我们在谘询报告载列了37项拟推行的建议,主要的建议涵盖直接促销、资料保安、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的权力及职能、罪行及制裁等范畴。」

  「在直接促销方面,我们建议为直接促销用途收集及使用个人资料增加明确规定,并把违反有关规定及其后使用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订为罪行。该些规定包括资料使用者须在收集个人资料声明合理地具体说明拟进行的促销活动、可能把资料转移予的人士的类别和哪类资料会被转移;上述资料的描述和展示应可让公众理解和合理地细读;并提供机会让资料当事人可选择不同意使用其资料作任何一种拟作的直接促销用途或转移给任何一类人士。」

  「我们亦建议提高违反《私隐条例》第34(1)(b)(ii)条中有关在直接促销中使用个人资料的规定(即倘资料当事人要求资料使用者停止使用其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的目的,资料使用者便不得这样做)的罚则,由现时的第3级罚款(10,000元)提高至500,000元及监禁三年。」

  「我们亦提出可考虑把资料使用者在未经资料当事人授权的情况下出售个人资料订为罪行,以及把披露在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下取得的个人资料以从中取利或作恶意用途的?为订为罪行。」

  「此外,我们建议授权私隐专员向有意根据《私隐条例》第66条向资料使用者提出法律诉讼,以申索补偿的受屈资料当事人提供法律协助。」

  「我们亦建议增订罪行及制裁,把资料使用者已按私隐专员的指示,遵行执行通知的规定,但其后又故意重复执行通知所涉及的行为或做法订为罪行。此外,我们建议向屡次违反执行通知的资料使用者处以更重的惩罚,由现时的第5级罚款(50,000元)提高至第6级罚款(100,000元),监禁刑期则维持於两年。」

  「我们欢迎公众就立法建议提出意见。我们亦会安排与有关团体及持份者深入讨论拟推行的建议的细节,包括修订法例的内容。」
 
  市民可於各区民政事务处谘询服务中心索取谘询报告,或从政制及内地事务局网址www.cmab.gov.hk下载。
 
  公众人士可以透过邮寄(邮寄地址:香港下亚厘毕道中区政府合署东座364室,政制及内地事务局(第4组))、传真(传真号码:2523 0565)或电邮(电邮地址:pdpo_consultation@cmab.gov.hk)在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提交意见。



2010年10月18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0时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