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雇员提供虚假资料提取强积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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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强积金计划成员因为在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简称《强积金条例》)第43E(1)条,今日(九月二十七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罚款6,000元。
案情透露,被告Ortiz Maria Mae Marquez於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向受托人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调查后,发现被告曾作出虚假声明,声称她之前从没有以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为理由而提取累算权益。被告承认控罪,罚款6,000元。
另外,积金局今日亦代一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雇主追讨约6,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James Sawyer Supply Company Limited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6,300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为184元。
完
2010年9月2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