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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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九月十五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雇员的强积金供款约52,000元。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华香鸡食品有限公司因拖欠其三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52,287.25元。有关款项为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积金局今日亦代十一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五名雇主追讨约84,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意迈壕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25,343.11元。有关款项为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此外,四名与讼人分别为富运来印刷有限公司、宜运达快递网络有限公司、Acqua Limited及胡吉林及赵敏茹经营大发贸易公司,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分别支付42,732.18元、14,679.98元、729.92元及666.5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每宗案件为930元,审裁处的五宗案件则分别为120元、176元、96元、118元及102元。



2010年9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5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