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介绍所必须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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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工处提醒所有职业介绍所经营者或打算经营职业介绍所的人士,若曾违反《雇佣条例》第十二部或《职业介绍所规例》,或曾因身为三合会会员、欺诈、不诚实行为或勒索罪而被定罪,或因其他理由而非经营职业介绍所的适当人选,劳工处处长可拒绝签发或续发职业介绍所牌照,或将其现有的职业介绍所牌照撤销。

  劳工处最近便拒绝为Troy Domestic Helper Agency续发职业介绍所牌照。该职业介绍所的持牌人Troy International Trading Limited较早前被法庭裁定,在未获发牌照前偷步经营及滥收求职者佣金。

  经营职业介绍所的人士必须向劳工处申领牌照,以经营职业介绍所业务。除法例订明的佣金外,不得因寻求或谋得职业事宜而直接或间接向求职者收取任何形式的酬劳或费用。无牌经营职业介绍所或向求职者滥收费用,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被判最高罚款五万元。

  有关职业介绍所无牌经营或滥收费用的投诉或查询,可致电二八五二 三五三五或亲临香港中环统一码头道三十八号海港政府大楼十二楼,与劳工处职业介绍所事务组联络。



2010年8月28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2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