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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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八月二十七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雇员的强积金供款共约108,000元。另外,积金局今日亦代一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一名雇主追讨约6,5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3333有限公司经营第一栈海鲜火锅酒家因拖欠其三十六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108,935元。有关款项为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银豪国际有限公司经营I Lounge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6,541.85元。有关款项为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的案件为930元,审裁处的案件则为205元。
较早前,银豪国际有限公司已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四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罚款8,000元。
完
2010年8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1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