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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传媒查询有关在囚人士无故提早从狱中释放,保安局发言人今日(八月十日)表示,《囚犯(监管下释放)条例》(香港法例第325章)规定的「释前就业计划」,主要目的是让符合资格的在囚人士,可在惩教人员的监管下於非禁闭的环境中完成余下刑期,以便协助他们早日重投社会,改过自新。
根据《囚犯(监管下释放)条例》第7(2)条,正在服获判两年或以上监禁刑期(终身监禁除外)、而在六个月内便届「最早释放日期」的在囚人士,均符合资格申请「释前就业计划」。在囚人士可在其「最早释放日期」前十二个月内提出申请;而获接纳的申请人可在「最早释放日期」前六个月内,被安排转往惩教署管理的宿舍居住,在惩教人员的监管下完成余下刑期。在参与「释前就业计划」期间,在囚人士必须继续接受惩教人员监管,并在监管期间从事获认可的工作。
在计算「最早释放日期」时,须根据《监狱规则》(香港法例第234章A)第69条的规定,即在囚人士只要在狱中遵守纪律,便可获得三分之一的减刑。因此,遵守纪律的在囚人士在完成被判刑期的三分之二后,便可根据「最早释放日期」获释。
以一个被判二十四个月刑期的在囚人士为例,一般可於服刑十六个月后获释。若该在囚人士成功申请参与「释前就业计划」,最早可於服刑十个月后转往惩教署管理的宿舍居住,直至完成余下的六个月刑期为止。
「释前就业计划」於一九八八年开始实施,至今超过二十年。过往经验证实,获批准参与「释前就业计划」的在囚人士,再犯罪率甚低,足见「释前就业计划」的成效。在二○○七年至二○○九年期间,该计划的成功率(即犯人在获释后的监管期内不再被法庭定罪的百分率)为100%,较整体受惩教署监管人士的成功率高出超过20%。
每宗「释前就业计划」的申请,由条例下的「监管下释囚委员会」(委员会)根据既定的准则审批,详细考虑才对申请作出推荐。在二○○七年至二○○九年期间,委员会共接获256宗申请,而其中147宗(约占申请宗数的57%)获委员会推荐批准。获推荐批准的申请,绝大部分的申请人均属初次被判监禁刑期,而且须在狱中有良好行为和表现。
根据法例规定,「监管下释囚委员会」由行政长官委任人数不少於五名的成员组成,包括由一名现任或曾任司法职位的人士担任主席、一名在精神科方面具经验的医生,以及对罪犯自新事务具经验或热衷於该等事务的人士。委员会的建议会交由保安局局长根据行政长官的授权作出批准。
完
2010年8月10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0时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