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发展项目完工日期及取消交易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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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手未建成私人住宅物业的发展商自八月十二日起,须在公布交易资料时,提供发展项目的预计完工日期。发展商亦须於买卖合约取消后的五个工作天内公布有关已取消交易的资料。

  运输及房屋局发言人今日(八月十日)表示:「现时,地政总署的预售楼花同意方案以及香港地产建设商会的指引,均规定发展商须在签署临时买卖合约后的五个工作天内,在售楼处及发展商的网页公布未建成一手私人住宅物业的交易资料。有关资料包括买卖合约签署日期、交易的单位、交易金额,以及当中涉及该发展商董事局成员以及其直系亲属的交易。」

  「为了进一步加强交易资讯的透明度,自八月十二日起,地政总署的『同意方案』以及香港地产建设商会的指引均会要求发展商公布更多交易资料,即有关发展项目的预计完工日期的资料。另外,如预计完工日期有所更改,发展商须於五个工作天内更新有关资料。上述有关资料有助公众知悉有关交易大约在何时可完成。」

  在发展项目完成后,以及地政总署署长发出满意纸或转让同意书后(两者以较先者为准),发展商须於一个月内,以书面通知买方该发展商有权转让物业。买卖交易须於发展商通知买方后十四天内完成。

  该发言人表示:「鉴於公众关注近日有个别发展商未有及时公布私人住宅物业已取消交易的资料,自八月十二日起,我们同时要求发展商於买卖合约取消后的五个工作天内公布有关资料。」



2010年8月10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5时2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