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禁止抽取海水饲养活海鲜规例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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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食物业(修订)规例》将於明日(八月一日)生效,禁止使用指定禁区的海水饲养活海鲜,以更有效管制海水来源,保障公众健康。
有关修订规例,禁止任何人抽取、供应、交付及使用指定禁区的海水饲养活海鲜,以供在食物业运作中饲养拟供人食用的活鱼或活的介贝类水产动物。违例者最高可被罚款一万元和入狱三个月。
规例指定的禁区范围包括维多利亚港、十四个避风塘、香港岛(包括鸭洲)沿岸地区及新界西面(包括青衣)沿岸地区。
食物环境生署发言人表示,为加强保障公众健康,当局有需要加强现行规管制度,以监管鱼缸水的来源,同时亦须确保法例能有效涵盖海水供应链中可能涉及的多个不同持份者。
发言人提醒食物业经营者必须从可靠来源获取海水,包括:
* 在非禁区范围抽取的海水;
* 从可靠供应商获取的海水;及
* 用海盐和自来水调配人造海水。
他亦呼吁业界须妥善运作及保养鱼缸水的过滤及消毒系统设施,以维持海水质素达满意程度,即每一百毫升水所含的大肠杆菌少於六百一十个,并且不含任何病原体。
完
2010年7月31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5时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