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

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七月二十二日)代三十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六名雇主追讨约15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三名与讼人,分别为宏滔企业有限公司、Mix International Limited及Inner-Pipe Construction (Hong Kong) Limited,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24,720元、21,990.91元及21,338元。有关款项为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三名与讼人,分别为富英集团有限公司、旭明控股有限公司及恒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36,992.15元、33,705元及11,363.66元。有关款项为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126元、126元、165元、176元、217元及135元。



2010年7月22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2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