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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动议修正《最低工资条例草案》第20(1)、20(2)条和加入第21A条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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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七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修正《最低工资条例草案》第20(1)、20(2)条和加入第21A条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第20条,修正案的详细内容已载列於各委员的文件内。

  我们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的第20条第(1)款,删去原有建议就修订《雇佣条例》的第49A条第(3)款(ea)段,而代以新的第49A条第(3)款(ea)段,和第20条第(2)款的相应修订。根据新的第49A条第(3)款(ea)段,只有在雇员属《最低工资条例》所指的雇员,而须就任何工资期支付予他的工资的款额是少於《雇佣条例》新增的附表9指明的款额时,雇主才需要备存该雇员於该工资期的总工作时数纪录。因此,当雇员的工资达到附表9指明的款额时,雇主便可获豁免记录该雇员的总工作时数。修正案建议新的第21A条就是在《雇佣条例》加入附表9。当首个法定最低工资的水平确定后,我们会根据最低工资水平来制订附表9指明的款额,然后将有关的附属法例提交立法会审议。

  《条例草案》原先建议修订《雇佣条例》第49A条第(3)款(ea)段,以规定雇主须备存所有属《最低工资条例》所指的雇员的总工作时数纪录。鉴於法案委员会和一些持分者高度关注有关规定衍生的行政成本,我们经过详细考虑后,从善如流,决定作出修正。这项修正既回应了法案委员会和持份者的诉求,亦没有抵触《最低工资条例》防止工资过低的立法目标。

  因应第20条第(1)款的修订,我会稍后动议在《条例草案》中相应加入第21A条,藉此在《雇佣条例》加入附表9,以指明有关的指明款额,让雇主清楚知道该为哪些雇员备存总工作时数纪录。

  我们亦建议加入第20(2)条,修订《雇佣条例》第49A条的有关条文,加入第49A(3A)条,清楚订明雇主须备存「实习学员」及「工作经验学员」的证明文件,以配合扩大《条例草案》「实习学员」定义及加入「工作经验学员」的豁免安排。

  主席,我谨此陈辞,希望议员支持通过修正案。



2010年7月17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5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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