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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动议修正《最低工资条例草案》第11(1)、11(4)条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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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七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修正《最低工资条例草案》第11(1)、11(4)条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第11条第(1)款及(4)款。修正案的详细内容已载列于各委员的文件内。

  我们按法案委员会的建议,删除第11条第(1)款有关最低工资委员会须就检讨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时间和频密程度作出建议,并会在稍后提出在第13条加入修正案,清楚订明最低工资委员会须至少每两年根据第11条第(1)款作出报告一次,并回应法案委员会委员的建议,增加最低工资委员会工作的透明度,订明行政长官须尽快安排发表最低工资委员会根据其职能而作出的报告的文本,包括就第11条第(1)款法定最低工资水平建议的报告,以及第11条第(2)款赋予的其他职能而作出的报告。

  主席,我希望在这里就第13条修正案稍作澄清。劳福局是在六月向法案委员会提交建议的修正,初步建议是在第11条新增条款以订明最低工资委员会须至少每两年提交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报告一次。但后来我们再次很仔细地审视条例草案的条文,认为第13条既已规管最低工资委员会作出的报告及时间,按照原则,应该一并处理委员会至少每两年提交报告一次的修正,故将有关建议归纳在第13条内,这是恰当的法律草拟方式。

  劳福局是在七月五日,即上星期一,向立法会呈交修正案;大家都知道七月五日是政府和议员呈交条例草案修正案的期限,在期限前呈交修正案是完全符合程序的。

  至于第11条第(4)款的修正案,则属一项技术性的修订,由于删除第11(1)条有关最低工资委员会就检讨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时间和频密程度的建议,因此我们须在英文文本中,删去众数“recommendations”,剔除了“s”,而代以单数“recommendation”。

  至于王国兴议员和李卓人议员稍后会分别提出修正案,建议加入第11条第(5)款,规定至少每年根据第11条第(1)款作出报告一次。政府反对有关修正案,我会在稍后的发言详细解释政府的理据。

  主席,我谨此陈辞,希望议员支持通过政府的修正案。



2010年7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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