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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七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叶刘淑仪议员对《最低工资条例草案》豁免智障人士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政府不认同叶刘淑仪议员提出的修正案。
最低工资的目的是制定工资下限,为雇员提供工资保障,因此残疾人士应与健全人士同样受到法定最低工资的保障,这是《条例草案》在处理残疾人士方面的重要基本原则。不过,理解到有部分残疾人士可能会因法定最低工资的实施而影响就业机会,因此《条例草案》也同时采取了平衡的做法,制定特别安排,让残疾人士有权选择进行生产能力的评估,从而厘定他们应否获得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资的薪酬,或容许他们收取按生产能力评估水平后所厘定的薪酬数目。这个特别安排是在残疾人士实际的工作环境内,评估他在有关工作方面的生产能力的简单机制,我强调,提出评估的权利是归於残疾人士而非其雇主,以防滥用。这个为残疾雇员提供的特别安排,是政府与残疾人士、家长、康复团体、有关组织及持分者等在过去一年多长时间努力磋商的成果,并得到他们的支持及积极提供建议,而平等机会委员会亦一直参与所有的讨论。
我完全明白并欣赏叶刘淑仪议员关注智障人士就业的问题,亦知道问题是要解决的,但我们不认同叶刘淑仪议员的修正案。因为根据叶刘淑仪议员的修正案,不论个别弱智人士的残疾程度及生产能力如何,一律会被豁免。换句话说,一名轻度智障人士,可能做事没有问题,应该可以取得法定最低工资的保障,但因为豁免了,所以拿不到法定最低工资;而另一名智障程度较为严重些的人士,原本有权接受生产能力评估而取得合理厘定水平的工资,但他也没有机会做评估,所以我觉得这样会变相令残疾人士在没有工资下限的情况下自行议价,这对他们是不利的。
而根据《条例草案》的建议,残疾人士在受聘於不同工作时,可因应其残障是否影响执行有关工作方面的生产能力,而选择是否进行评估,由自己决定。我相信政府现时的建议更加可取,并平衡各方面的利益。
再者,现时《条例草案》对残疾人士处理的建议是划一适用於所有残疾类别的残疾人士,而叶刘淑仪议员的建议则只针对单一组群,即智障类别的残疾人士,这会带出法律方面的问题,即是否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歧视呢?这是值得商榷的。
条例草案已提供措施,保障残疾人士的就业机会不受条例生效影响。将所有智障的残疾人士豁免於条例草案之外,并不是保障残疾人士就业机会的相称做法。
今早我听到很多议员都很关心残疾人士的就业问题,这是我工作的一个重点。事实上过去一段日子,我去了很多商会、雇主团体、非政府机构等,鼓励他们提供多些职位予残疾人士。其实推动残疾人士就业是我工作的一个重点,劳工处和社会福利署都有一些特别的计划侧重协助他们。我们希望在未来的日子,与立法会的同事多些沟通,正如刚才几位议员提出的意见,我们可以深入探讨长远可以如何解决。但我想强调,任何机制包括评估机制,我们都会在两年内最低工资实施后全面检讨,其间如有任何问题,我们可以有什么空间可以改进等,大家可以从详计议的。
我谨此陈辞,希望议员反对叶刘淑仪议员的修正案。
完
2010年7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