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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动议修正《最低工资条例草案》第8条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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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七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修正《最低工资条例草案》第8条为现职残疾雇员制订过渡性安排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第8条。修正案的详细内容已载列于各委员的文件内。

  我们建议在《条例草案》下为现职残疾雇员制订过渡性安排,目的是为减低最低工资法例对收取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现职残疾雇员的影响,特别是残疾程度较为严重的现职雇员。

  劳工处自二○○八年起与残疾人士、家长组织及提供职业康复服务的非政府机构及有关持份者会面十多次,商讨法定最低工资制度下残疾人士的适当处理方法,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亦一直参与讨论。讨论过程中,我们首先集中厘清《条例草案》下的重要原则,并把讨论所得的建议纳入《条例草案》内。在《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后,我们继续就评估机制的具体运作细节与持份团体进行深入讨论,包括为现职残疾雇员提供可以选择的过渡性安排。

  我们已考虑议员在法案委员会会议中提出的许多意见,并与康复团体一同就过渡性安排拟定一些改良建议,平机会亦参与其中。法案委员会已支持我们的修正案,让收取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现职残疾雇员,可以在法定最低工资实施前作出选择,即选择收取法定最低工资,或选择进行生产能力评估,这评估可按现职残疾雇员的选择而进行,没有订明时限。

  现职残疾雇员若选择进行生产能力评估,可在法定最低工资生效后启动评估,以助决定其应否获得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薪酬,或收取按生产能力厘定的薪酬。残疾雇员何时启动评估,并没有时间限制。在进行评估前,雇员如继续受聘于同一雇主及从事相同工作,有权获付低于法定最低工资但不少于现有的合约薪酬水平,期间若法定最低工资水平作出调整,亦会适用于现有合约薪酬水平。雇主与现职残疾雇员双方一定要签署一份我们规定要签的确认选择表格,以清楚显示该残疾雇员选择进行生产能力评估,否则该残疾雇员应获付不少于法定最低工资。

  主席,我一定要重申,选择生产能力评估的权利归于现职残疾雇员而非雇主。有关建议符合《残疾歧视条例》和《基本法》有关人权的规定。

  主席,我谨此陈辞,希望议员支持通过以上的修正案。



2010年7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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