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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动议修正《最低工资条例草案》第2、6及17条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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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七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修正《最低工资条例草案》第2、6及17条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第2、6及第17条,修正案的内容已载列於发给各委员的文件内。这修正案是扩大实习学员的豁免,以及加入有关工作经验学员的豁免。

扩大「实习学员」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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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应法案委员会在审议《条例草案》时所提出的意见,修正案第一类的修订是扩大《条例草案》「实习学员」的豁免范围,以包括修读非本地全日制学位程度或以上课程的香港居民。

  目前《条例草案》只豁免在香港就读附表1指明的教育机构安排或认可的学员实习,惟该等实习须为取得该教育机构提供的全日制本地经评审教育课程有关学术资格的必修或选修部分。

  不少法案委员会的委员在讨论期间指出,香港学生在香港以外地方(包括内地及澳门)的大学进修的情况甚为普遍。现时亦有一些香港学生在港修读颁授非本地学术资格的全日制大学课程。若有关机构安排或认可香港学生在香港进行属课程不可或缺的实习,这类实习学生亦应该获得豁免。这是议员在会内的许多诉求。

  政府经审慎考虑后,吸纳了议员及一些持分者的建议,修订在《条例草案》内实习学员的定义,将实习学员的豁免扩大至修读非本地全日制学位程度或以上课程的香港居民。非本地教育课程的豁免范围是限於为达致颁授学位或更高程度的课程,是因为世界各地的教育制度不尽相同,「专上程度」或「文凭、证书」的定义没有一致的标准,若把豁免安排扩大至涵盖所有非本地的专上教育课程,在确定或核实有关实习是否符合豁免条件时,会遇到很大困难。相较之下,学位或更高程度的教育课程则较易为人所识别。

加入「工作经验学员」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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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案第二类的修订,是将豁免安排涵盖进行可与课程无关的「工作经验学员」,亦是积极回应议员及一些持分者的建议,以免法定最低工资影响这些学生的实习机会。

  工作经验学员的豁免安排,包括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专上课程的学生,以及修读非本地全日制学位程度或以上课程的香港居民,这类的实习可以与课程无关,亦不论有关的教育机构有否参与安排有关实习。为平衡学生的实习机会,又要避免滥用和其他雇员被取代,这项豁免安排须符合以下两项基本条件,分别为:第一,
「工作经验学员」在开始受雇时仍未满26岁;第二,在每一公历年只能获得一次豁免,为期最长连续59天。

  就有关的年龄限制,我们把年龄定为26岁以下,主要是参考了现时为协助有经济需要的学生升读自资专上课程而设的「专上学生资助计划」对申请学生的年龄限制,相信这涵盖了大部分全日制专上学生。至於最长连续59天的豁免时限,亦参考了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有关受雇满60天便要参加强积金的规定。

  为配合扩大《条例草案》「实习学员」定义及加入「工作经验学员」的豁免安排,我们亦有相应的修订,包括第2条「实习学员」的定义。而建议加入的新条文包括:第一,第2条「工作经验学员」、「非本地教育课程」 及「获豁免学生雇用」的定义;及第二,第17(3)条过渡性条文,清晰订明在《最低工资条例草案》生效前已开始的任何雇佣期均无须列入计算获豁免学生雇用期。

  另外,我稍后会动议加入新的第2A条「获豁免学生雇用」,订明豁免工作经验学员的次数及时限。我亦会动议修正《条例草案》附表1第12项。这是使根据《职业训练局条例》第6(2)(h)条设立的机构,均可被纳入条例草案附表1指明的教育机构名单内。

  主席,上述的修订建议在法案委员会已详细讨论,法案委员会大体上都支持这些建议。我谨此陈辞,希望议员支持通过以上的修正案。



2010年7月1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0时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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