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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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两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条例》),今日(七月十五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8,000元。
永亨针织(香港)有限公司被控违反《条例》第7(1A)(b)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被裁定一项控罪罪名成立,罚款4,000元。
宏悦国际有限公司被控违反《条例》第7(1A)(b)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被裁定一项控罪罪名成立,罚款4,000元。
另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亦代一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一名雇主追讨约29,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奇特实业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29,224.9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审裁处案件则为202元。
完
2010年7月1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