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就李卓人议员对《最低工资条例草案》第5条加入第(2B)款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七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席上,就李卓人议员对《最低工资条例草案》第5条加入第(2B)款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政府是反对李卓人议员有关的修订的。由於在计算最低工资的「工作时数」时已包括在假日及休息日的工作及超时工作,因此在厘定雇员的薪酬是否已达最低工资时,也应该相应地计算这些工作赚取的津贴。

  法定最低工资的定义及法例的条文,大家都很清楚,应尽量紧贴《雇佣条例》,其中包括工资的定义。除另有规定外,「工资」包括付给雇员作为根据雇佣合约所做或将要做的工作而能以金钱形式表示的所有报酬、收入、津贴,这当然包括超时工作津贴,不论其名称及计算方式。简而言之,符合《雇佣条例》下工资定义的款项在《最低工资条例》下即属工资,处理在假日、休息日及超时工作的津贴的原则亦一样。我想强调,《最低工资条例》应该与《雇佣条例》尽量互相衔接,以确保法例贯彻一致、有利执法。

  现时,雇员根据《雇佣条例》所享有的法定权益,均以其所获取报酬的实际性质,而非其名目界定工资为计算基础,以保障雇员。假如我们在计算雇员是否获支付不少於法定最低工资的工资时,就「工资」定义下的某种款项另有规定的话,则一定要考虑有关款项的清晰定义,这点很重要。我们认为,如果该款项在《最低工资条例》下的定义与《雇佣条例》下就计算雇员的法定权益(包括法定假日薪酬、年假薪酬及遣散费等)所采用的「工资」定义不一致,将会造成混乱及引起不必要的劳资纠纷,同时亦会为中小企的行政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可能会有滥用的情况。

  根据李卓人议员的修正案,即使达平均月薪百分之二十水平的超时工作薪酬,按照现时《雇佣条例》去计算遣散费是要计算的,但在计算法定最低工资时又不包括在内的话,一定会造成混乱和劳资争拗。另外,若法例规定雇主在计算最低工资时,不得把有关津贴算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可能亦会减低雇主发放该等款项予雇员的诱因,最终削弱雇员的权益,对其不利。

  从公平、合理和清晰的角度而言,我们认为建议的修正案不恰当。故此,我恳请议员反对有关修正案。



2010年7月1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13分

列印此页